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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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第一部分养老保险二、参保范畴:全体职员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

准):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缴费基数每年4 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分不为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40%、300%

五、法定退休年龄: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 周岁,女工人年满50 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专门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躯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 周岁。

六、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

七、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受《城镇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公布(国办发〔20 09〕66 号)》政策调整,目前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工作暂停,待实施方案出台。

第二部分失业保险二、参保范畴:全体职员

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2%(缴费人员类为“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外埠农村劳动力”的职员个人不缴费)

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1、失业保险金享受人员范畴: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 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运算。

(二)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开释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 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刻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刻1 年以上不满2年的,能够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刻2 年以上不满3年的,能够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刻3 年以上不满4年的,能够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刻4 年以上不满5年的,能够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刻5 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法运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

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的医院就诊的,能够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刻不满5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 元;

(二)累计缴费时刻满5 年不满10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9 元;

(三)累计缴费时刻满10 年不满15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6 元;

(四)累计缴费时刻满15 年不满20 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43元;

(五)累计缴费时刻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71 元;

(六)从第13 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62 元发放

第三部分工伤保险

二、参保范畴:全体职员

三、缴费比例: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畴,按照不同行业类不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及费率浮动档次。

缴费基数每年4 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按照户口性质划分:非农业户口:下限、上限分不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40%、300% 农业户口:下限、上限分不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60%、300%

五、工伤认定范畴

(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刻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视同工伤范畴

(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爱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范畴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治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专门情形,经报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九、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要紧指劳动合同、工资酬劳的领取证明、工友的书面证明等;

3、初次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要注明诊断时刻、受伤程度、受伤部位;

4、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及有关证明;

5、抢险、救灾受伤的,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如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证明;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损害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7、因公外出受到损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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