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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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

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特征:

a.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

b.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4.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6.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7、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8、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1、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2、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3、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4、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5、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6、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7、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18、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

形式。

20、经济基础:或称经济结构,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

21.经济制度: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22、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3、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24、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25、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26、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产水平的提高等。

27、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8、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29、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

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30、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

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31、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

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3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

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33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34、选举: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35、选举的组织:是承担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和宣布选举结果的机构。

36、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

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37、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38、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

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39、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40、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4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

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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