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合同价格的概念与结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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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合同价格的概念与结算方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中标价格的一种固定方式,表明在原招标条件的约定范围内中标价款是不可调整的基期价格,随着施工合同的履行和时间的推移,基期价之外将发生不可预料的工程数量或费用之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来自设计变更和签证,有的来自市场物价波动,还有的来自造价管理部门的指令性或指导性文件,固定总价合同的竣工结算主要是针对上述变化部分,即结算变更部分和风险幅度之外的相关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应视不同情况按下述方法办理结算:
1.固定总价(合同价)不变,列入结算总额;
2.施工合同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且无变更的,结算时不得调整
总价,也不计算风险费,但由于某些材料价格幅度很大,造价主管部门有指导性调整文件的,应从实际出发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
3.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和幅度,但未说明风险幅度之外调价办法
的,不再计算幅度之外费用,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
4.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约定结算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
结算;
5.施工合同对设计变更未约定具体结算办法且未说明可以“依实
结算的”,应依照标书编制依据及方法,由建施双方补签“结
算协议”后进行结算,否则按原合同约定结算。当施工合同载
明允许“依实结算”可按以下方法结算;
(1)先按设计变更通知单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原设计文件,重新计算调(增)减工程量(不考虑原中标文件工程量)再按
中标文件取定的综合基价相应子目、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计
算调(增)减金额。
(2)按变更通知单要求,计算分部分项变更后工程量,再按变更后相应取费标准,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及原合同约定的综合
基价相应子目、计价办法进行结算。
6.由于设计变更变更范围较大,无法进行调整结算的,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建施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签订结算协议,进行
依实结算。
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中标的市场价格(综合单价)。它包含了规费、税金之外的全部费用。是相对定额计价的完全价格。竣工结算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1.了解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
2.建施双方调整、核定工程量;
3.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之内的(指各
分项),综合单价不调整;
4.当工程量变化(指正负)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指单项),超
过部分或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可由施工单位提出调
意见,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后计入结算;
5.在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的组合内容价格发生变化,在合同约
定风险幅度之内的,综合单价不变。超过约定风险幅度的超过
部分,按合同约定条件调整。
6.因工程实体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影响到措施项目单价的,应区
别实体项目工程量的变动幅度和相应的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
办法结算;
7.其他项目的预留金、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购置费,不再计入工程
量结算
8.建设单位供给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按实供数量和“甲方供材
价格表”计价后从结算中扣减;
9.零星工作项目按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代表签证数量和投标价
格结算。总承包服务费,无特殊情况的,按原中标价格结算;
10.工程量清单有“暂定金额”项目的,应按签证工程量及双方认
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基价作为“固定单价”(这种方法不足取)的应按其合同约定单价结算。
三.可调价合同
对于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建设工程,多采用综合基价(有关定额)及其计价办法招标。中标价不固定(不包死),竣工后按合同约定“依实结算”。
可调价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提前约定了结算依据和办法,将竣工结算采用的定额(综合基价),利润标准,措施费用,材料价格及规费等全部固定起来,只有工程数量“依实结算”办理结算审核时应按其合同约定条件进行。
另一种结算方法是开放型的,即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依实结算”不固定竣工结算依据和方法,完全随结算依据的变化而变化,在办理结算审核时应视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指导价或议定价)等变化,分段进行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