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财建〔2004〕36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二、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协商依据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三、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结算规定是什么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DOC)
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能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遵循三级管控模式,即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是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的共同职责,实行从合同起草、谈判、报批、签订、执行、变更、纠纷解决、结算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可划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
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等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等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哈热供热公司管理的供热工程.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哈热供热公司计划部、工程部是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能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负责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二)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参加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三)负责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文件,审批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执行、结算中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实质性条款变更;对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备案;(四)负责对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七条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职责及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二)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财务、计划等部门是工程建设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按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分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三)协助华电能源及哈热供热公司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华电能源审批,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华电能源批复意见;(四)负责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负责审批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并报哈热供热公司备案;(五)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三)工程部复核;(四)财务融资部复核;(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的准绳,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划定工夫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体式格局、时限请求及金额支付体式格局;(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和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平安措施和不测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治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造价合同部)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范工程价款计量支付的申报、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造价合同部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不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支付。
(三)计量支付办法及计算规则须依据施工合同相关计量支付条款和内容执行。
(四)参与计量支付的人员须遵守“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计量支付手续,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合法权益。
(五)造价合同部是计量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未尽之处,由造价合同部负责解释、处理。
二、术语与定义(一)工程价款指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的款项.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
(二)工程预付款指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附和要求的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三)工程进度款指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计量周期,对周期内完成符合质量标准的实体工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进行计量,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承包人进场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为止。
(四)工程结算款指依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包含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后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至工程缺陷期满止,具体包含四个阶: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的支付;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后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的支付;缺陷期满时的支付。
三、计量支付的职责(一)承包商的职责1、承包商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我司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办法
一、结算依据
结算工作应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进行。
所有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结算程序
1.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发包方。
2. 发包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双方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结算内容
结算内容包括:
-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实际完成量;
- 变更、追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
- 材料价格调整;
- 合同约定的其他应结算内容。
四、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执行,通常包括:
- 固定总价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
- 可调总价合同:根据工程量变化和材料价格调整进行结算。
-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实际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进行结算。
五、结算时间
结算时间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结算时间。
六、质量保证
结算时应考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保证金的比例、退还方式和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七、争议解决
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双方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有关结算的事项。
财政部__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颁布日期:20041020实施日期:20041020颁布单位:财政部建设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9〕3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的主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进度结算应包括当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全部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索赔价款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发承包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价款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应直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三、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办法、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按本实施意见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发、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应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如实办理。
五、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
对无争议部分应按合同约定先行结算并予以支付。
六、工程价款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应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七、工程竣工后,发、承包人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以及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2.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
3.定义3.1 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
3.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
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3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结算值。
3.4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
经双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3.5工程索赔(简称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费用损失。
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4.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4.1组织机构4.1.1公司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结算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副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组员为: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负责人。
各单位相应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结算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4.1.2主管工程结算业务的部门:经营部4.1.3大型以上项目推行项目商务经理制度,商务经理配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收入、成本管理和商务工作。
商务经理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丰富经营预算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造价工程师XX。
4.1.4项目结算人员:项目业成本员为项目结算人员,须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XX或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编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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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结算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项目工程的合同价款结算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保证建设进度和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工程价款及各类费用等的结算程序、工程验收的条件和依据,以及各部门(单位)在结算工作中的职责,结合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XX(单位)管理的承包项目和开发项目。
第一章工程结算支付的条件和依据第一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具有XXXX(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科研、咨询、设备制作或安装、供货、保险、征地移民等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并已付诸实施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
第二条项目已按照承包合同实施,且符合合同价款结算规定。
第三条结算依据及手续齐全,且结算表格填写符合下列规定:(一)乙方填写的结算表格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二)工程质量已经过甲方工程部或监理单位(甲方委托或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的)审查并签署有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同意办理结算手续的意见;(三)工程项目、工程量(或称实物)已经过甲方的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并在结算表中签署了“同意结算”的意见。
(四)结算方式、项目、单价(含价差)、合价、总价已经过甲方合同部审查并在结算表中签署有“同意结算”的意见,同时以上审查后的意见必须具有项目经办人、经办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五)结算表格中签署有已经过甲方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经理审定(或审查),(总)经理审批后“同意结算”的意见。
(六)合同内的价款结算及时报管理公司审核,超过合同金额的结算已经先报管理公司,并审查批准。
(七)新增项目已经先报管理公司审查立项,并按有关授权或程序审查批准后签订了补充合同或协议,其价款结算已同意纳入本办法结算。
(八)乙方在办理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时,所有结算文件已经获得甲方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了结算专用章。
(九)合同价款结算办理支付时,必须由甲方合同部最终审核并填写支付(通知)表,经甲方分管副经理审签、经理批准且加盖料结算专用章后,交财务部办理支付,合同部最终审核并填写的支付(通知)表是结算的唯一凭证。
第二章单位或部门在结算工作中的职责第四条乙方(分包或承包人)职责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按时认真填报结算表,做到不虚报工程量,单价准确,合价正确,实事求是。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职责(此款针对开发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合同规定和业主要求,编制统一结算表格,经甲方批准后下发乙方填写;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对乙方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计量确认,对合同单价、合价及总价项目的支付比例进行审核确认,向甲方提交质量签证和计量确认证明文件。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施工质量控制: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并签署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并签署意见。
(二)参与审查乙方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
(三)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对乙方所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审核乙方申报的已完工程量及其价格和结算资料,确认应支付的金额,向甲方提供付款证明文件。
(四)工程计量及价款结算应与乙方工程进度和甲乙双方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把支付作为保证施工进度的一个杠杆来鼓励与促进乙方按时完成计划全面履约,保证甲方经济利益、控制投资支出。
第六条甲方合同部是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其在结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审查结算表中的项目是否成立,单价(含价差)套用是否正确,合价、总价是否准确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二)负责合同外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的单价编制审批,负责审查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三)负责审查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和条件以及相关部门的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四)负责竣工资料(指商务部分)的审核与验收。
(五)负责建立各类合同的结算台帐与档案,包括结算项目、工程量、结算单价、合价、结算资料原始凭证等方面的台帐与档案。
(六)核算确认甲供材料的额定消耗量,负责价差的审核、申报与结算工作。
(七)及时向XXXX(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结算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甲方工程部是项目施工合同的执行与管理部门,是零星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技术服务合同的承办部门,其在结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施工合同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项目(或实物)的质量及其工程量的审查验收签证,并在结算表中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二)负责组织有关方面按合同规定对本部门承办的勘测、设计、科研、咨询、施工及设计监理等合同的实施成果或资料进行审核、论证、验收,参与有关费用的结算审核,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三)负责合同外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立项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工作,并负责立项报告的审签、批准工作,负责工程变更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审核验收,并应在结算表中注明设计变更依据(图号、文号)。
(四)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结算计量签证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负责竣工图纸资料等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验收和归档,并签署验收意见。
(六)负责零星项目的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结算表中签署验收审核意见。
第八条甲方机电物资部是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购置及安装、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的执行和管理部门,其在结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依据设备采购合同,负责对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进行审查验收,负责设备及其相关资料的入出库手续办理和管理,并在结算表中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二)负责组织有关方面按合同规定对本部门承办的设备监造及安装工程监理等有关合同的实施成果或资料进行审核、论证、验收,参与有关合同费用的结算审核,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三)负责机电、金结设备安装工程合同项目的完成工程量的审查验收签证,材料物资数量的签证,并在结算表中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四)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结算质量计量签证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负责设备安装工程中零星项目的结算验收审核,并在结算表中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第九条甲方总工办(暂设在工程部)是项目主体工程、导截流工程等有关技术主管和重大科研试验、工程勘测与设计、技术咨询合同的承办与主管部门,其在结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负责主体工程(含导截流工程)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技术咨询论证等合同有关实施情况的管理、审核,并在结算表中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二)负责组织有关方面按合同规定对本部门承办的勘测、设计、科研、咨询、设计监理等合同的实施成果或资料进行审核、论证、验收,参与有关合同费用的审核,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第十条甲方办公室是项目工程征地移民合同的承办与主管部门,负责征地移民及有关业务的合同结算,其在结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征地移民及库区淹没处理补偿合同的费用结算审核工作,并在结算表格中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二)负责征地移民及库区淹没处理补偿合同的成果、资料的整理与保管,组织有关方面按合同规定对成果、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负责征地移民工作中有关零星合同的签证。
第十一条甲方办公室是行政办公、固定资产、用品、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合同(若有)的承办与主管部门,其在结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负责行政办公固定资产、工区治安管理及其他有关业务合同的结算审核工作,其中行政办公、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合同的结算,参照机电、金结设备合同结算,在行政办公、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管理中履行与机电物资部相同的有关职责,对于工区治安管理及其它有关业务的合同结算,参照有关费用结算程序办理。
(二)在各种合同的结算中,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审核工作,并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三)负责行政办公固定资产的出入库管理以及有关业务合同资料(包括技术、经济有关资料和有关批示)的整理与保管,并在结算表格中注明有关资料情况及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甲方计量部(根据需要设立)负责工程量及计量的复核工作,负责机电设备、材料物资的验收和计量工作,不设立该部门的项目,其职能分别由工程管理部和机电物资部行使。
第十三条甲方财务部是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的最终审签的执行部门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在结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办理保险、审计、税收等合同价款的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二)审查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和条件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三)负责办理各类合同的财务结算支付手续。
(四)负责有关预付款、质保金、其他应付款、代扣款(指合同规定的由甲方代扣的材料等款项)、其他应收款的支付和扣收工作。
(五)在办理各类合同结算时,财务部主管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实际支付价款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价款支付凭证复印件返计划合同部备查。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建立各自的结算工作台帐与档案。
包括工程质量、设计工程量,完成工程量、施工资料、勘测及设计资料、竣工资料、科研资料、咨询资料、监理资料、设备及材料验收入库出库资料、征地移民资料、结算工程量、结算单价、结算(总)合价、结算资料原始凭证的台帐与档案等。
第十五条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审查工作,做到结算工程量及单价准确,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成本)。
第十六条甲方XXXX(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合同最终结算具有管理权,负责对合同最终结算进行复核审批。
第十七条各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做好结算审查工作,签署明确意见,项目经办人(或专责人员)、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在结算审核表中签名并加盖本单位(或部门)公章。
对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的人员,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结算方式与结算程序第十八条工程价款及各类费用、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材料等款项的结算,按甲乙双方签订并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一般包括中间结算方式和竣工一次结算方式。
中间结算方式具体包括:分月进度结算方式、分段形象(里程碑)结算方式及分次预付、竣工一次结算方式三种。
甲乙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对结算依据不足和签证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任何人和部门一律不得支付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关于结算程序,如果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办理,正常的价款结算按下列程序及时间要求办理。
(一)建安工程工程进度款的结算程序见《工程计量结算办法》。
(二)工程建设费用的结算:1、如果合同规定该项费用结算需通过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3、如果合同规定该项费用结算不需要通过监理单位审核,则当月月底前,乙方将该申报表送甲方工程部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