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廉政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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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廉政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增强员工自律意识,规范全体工作人员行为,维护公司形象,防止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履行自己职责时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财物。
第四条公司员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用公款搞与公务无关的接待或者超标准接待。
第五条公司员工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不准借公务之名办理个人私事或绕道办理个人私事。办理公务一切从简,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得借询价或者签订合同之机,向施工方、供货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其它业务单位索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其它财物。
第七条公司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与自己的亲属、朋友进行交易。
公司员工为了公司的利益,需要与自己的亲属、朋友交易时,应当向公司如实反映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
第八条公司员工不得因亲友关系或者其它原因在建筑施工、服务采购、物资采购交易和其它交易中抬高合同价款,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要或接受公司施工
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合同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或者其它财物,不得在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公司员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因人情关系,降低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标准,不得因人情关系提前向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故意刁难合同当事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抬高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标准,或者向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属应当提高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标准或者确属应向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应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机与公司的施工方、供货商、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交易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用公司的施工方、供货商、监理和设计单位交通工具或其它财物。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方、供货商和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供货单位或其他交易单位。
第十五条所有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原则上予以拒绝,确属不便拒绝的,需报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领导或者主管廉政建设的工作人员,向公司有关人员询问或者调查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作虚假陈述。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发现上述违纪行为的应当举报,公司对举报人身份保密。经查证基本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邮箱:******************或者**********************。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罚款、降级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九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