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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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称
称“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采购
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提升废旧物资(含固定资产与
存货)处置价值,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
权益,依据铝,结合现行制度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㈡、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㈢、质优、价廉、受控、规范有序;㈣、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中铝总部相关部门及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公司所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模拟子公司运营单位、独立运营单位等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
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他
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
执行机构)及监督部门。
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审核、制定公司招投标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参加重要项目的审核等。
㈢负责与中铝总部及板块事业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公司招投标日常业务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
㈠负责按照国家和中铝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㈡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㈢负责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发布及对各类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办理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用等业务。
㈣负责重大招标项目的前期市场调研工作及公司采购物资的市场询价工作;
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完善,并选定项目评标专家;
㈥代表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衔接。
㈦主持开标会议,宣布开标结果,宣布成立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会议进行程序支持、记录,发布中标通知书及公示;
㈧负责建立招投标工作台帐、编制招投标工作总结报告、资料归档以及总部备案;
㈨负责对所招标的生产物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票据
复核等;负责对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进行合同签订前的符合性审核;
㈩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竞争性销售。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起草所负责项目的招标申请及技术、商务规范等招标所需材料;
㈡进行前期市场调查,推荐潜在投标人(一般为三家及以上);
㈣负责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㈤负责已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验收;
㈥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价,及时淘汰不合格供应商,补充新供应商,并将分类、考核结果反馈至招标办;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㈠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潜在投标人,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工作;
㈡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书面反馈中标项目或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㈢负责拟定本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计划及详细、准确的技术、商务要求,为招标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八条监督部门职责
㈠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招投标工作监督办法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提出纠正意
见,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对违规违纪事项进
行制止和处理;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参与对中标产品的市
场价格和采购物资相关情况的调查。
㈡财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活动的预算管理,对相关资
金的拨付、结算严格进行监管;负责按照招标办审核认定的
中标通知书、采购通知单或符合性审核单(中铝统购物资除外)办理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相关业务。
㈢法律事务部门:针对招投标管理活动,开展合法合规
性检查及咨询,对合同签订环节加强审核,确保合同依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招投标范围
第九条招标范围(按资金额度划分)
㈠资本性支出项目
1、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2、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
3、建设工程的勘察、可研、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按国家规定标准取费)在25万元及以上的;
4、设备零星购置项目
㈡大修、维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㈢劳务外包、运输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
㈣生产物资:
1、公司范围内原辅材料(除总部集中采购项目)、备品备件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单笔合同或单个品种一次性采购估算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
2、同类品种批次采购金额或同类品种年度采购金额10万元及以上。
㈤废旧物资的竞价销售。
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照国家、中铝总部相关法规、制度,对于公司自身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由公司招标办自行组织招标,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办统一委托或报请总部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中铝总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原则上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标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用邀请招标: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司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
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