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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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
依照法律的规定,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变更都应当予以登记。土地登记程序,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办理。房屋登记程序依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各类房地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程序基本一致,大体有登记申请、房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换发、更改、注销)房地产证书等几个阶段。
1.登记申请
按规定,房地产产权登记必须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房地申请人状况、房地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
(1) 申请人
权利人为法人的,应使用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应使用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由其代表人申请;权利人使用宅基地或为私房户主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共有的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地权属变更涉及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华侨、外籍人士在国内的房产申请登记,须向居住国有公证机关申请公证,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与国内代理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而且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指定的机构和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2) 代理申请
土地使用单位、个人或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基本条件是:法人组织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未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成立的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能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作为申请人。
法定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申请手续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做出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按照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在房地产登记中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应具有代理授权书。代理授权书是房地产登记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关系的依据。凡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书范围内所做出的行为,均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法定代理可以直接由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不再需要委托书。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办理房产买卖或权属登记,就不需要办理委托书。
(3) 申请期限
房地产总登记的期限,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应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申请土地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土地登记。
新建的房屋,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用途、名称等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
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及房地产产权注销登记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4)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拉交授权委托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其他必需的文件,如批准文件、合同、证明等。
房地产登记申请表为统一固定格式,一般有三种形式:国家土地管理局制作的《土地登记申请书》,用于土地权属登记;建设部制作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用于私有房产登记。此外,还有《房地权属登记申请书》等,主要是由实现两证合一、统一登记的部分省市使用。
2.房地籍调查
房地籍调查分为总登记房地籍调查和转移变更房地籍调查。
总登记房地籍调查与总登记的内容相适应,涉及内容广、规模大、工作复杂、技术要求高。转移变更房地籍调查是在总登记调查的基础上,为保持房地资料的现势性和权属状况在法律上的延续性,随着转移变更登记而进行的日常调查工作。
房地籍调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调查,可发分为权属调查和房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是查清每宗房地产的界址、位置、用途、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并经产权人的认定,记录于《地籍调查表》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产权登记书》中。房地籍测量是根据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和宗地草图,测绘房地籍图,以准确确定房地产的范围、界址、位置、形状,以及各种面积数据。
房地籍调查的成果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档案。在房地籍调查基础上所建立的计算机房籍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不仅是产权管理的基础信息,而且也是城市管理、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房地籍调查界址认定过程中,需要产权人代表到现场指界。其程序为:发送指界通知书,现场指界核实,认定界址,核实房地用途和权利事项,如他项权利事项和共用状况等。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1) 土地登记申请者接到指界通知书,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现场指界,由权属调查人员组织登记申请者和相邻宗地权利人认定界址界线,核实宗地权利人、实际用途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
表》中的有关内容。
(2) 现场指界应由使用土地单位的法定代表有人或权利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不能出席的,应事前填写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出席指界人应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供调查人员核实。共用宗地的多个申请者,均应派人出席指界,也可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
(3) 界址的认定应由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
指界。如无法或暂进不能到场指界,须在接到指界通知次日向调查登记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指界。
(4) 无故不出席指界者,以违法处理,一方违约抽席,依其毗邻宗地指界人所指界线确认;相邻双方均违约抽席,其界址由调查人员依现状按地方习惯确定。
(5) 指界人认定自己使用土地的界线后,应在《权属四至表》中签字盖章。认界后拒不签字盖章的,视同违约处理。
(6) 对有争议的界线,由调查人员现场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7) 违约缺席或虽出席但拒不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将所确定的界线情况连同《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一并送交缺席者,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所确界线生效。
(8) 单位违法超占用地,应向所在区(县)调查登记部门写出情况说明;个人违法超占用地,亦应写出情况说明,交区(县)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