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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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管理,明确教职工请假程序及有关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处理,凡需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未经批准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亲均应在寒暑假进行,如果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限,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补足探亲假天数,但在请探亲假的同

时,不能再请事假。

4、夫妻双方在同一地方工作,因工作需要一方派到外地工作,在节假日不能团聚,由派出单位给予探亲假。

二、事假: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全年累计15天。

三、病假: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以请病假。

四、婚假: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

五、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在外地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如未享受探亲假,父母去世时可请探亲假前去料理丧事。

六、养育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可享受晚育假30天。

1、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其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女职工怀孕发生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4、已办独生子女证,需请假照顾婴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请长假3—12个月。

5、职工采取节育措施,上环者休息一周,结扎者休息一个月。

七、其它假期:在职职工因私出境请假,去港澳台的,全年累

计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全年累计不超过半年。

第三条请假手续

一、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并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必须持有校医院诊断证明或经校医院医师审定签字的校外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准假。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周内办理续假手续,其单位接到续假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四、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论处。

五、职工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交考勤员,考勤员应如实考勤。

六、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员责任,并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探亲假须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

二、职工请晚婚、晚育假,养育假,必须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由单位审批。

三、其它各类假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级干部请假须经主管校领导审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超越职权批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假期待遇

一、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补贴照发。职工因公出国,配偶符合探亲条件,三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职工因私出国,配偶符合探亲条件,一个月内档案工资照发;

二、职工因私出国出境或事假期间,按日扣发校内津贴;全年累计超过二十天,停发超假期间工资。最长的不超过六个月。

三、病假期间均按下列标准扣发;

1、一个月内,按日扣发校内津贴的50%。

2、一个月以上以至半年内,按月扣发校内津贴。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70%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80%工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90%工资;

四、请长假照顾婴儿者停发校内津贴,发给70%工资。

第六条凡请假者,若假期已满,须按时上班,并及时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七条凡旷工者,按日扣发其档案工资,旷工7天以内(不含7天)的,每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的校内津贴,并扣发50%年终奖;旷工7天及以上的,扣发全年的校内津贴,并扣发年终奖。

第八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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