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判断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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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之间还是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与亲生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一样产生继承权。

2.错误(3分)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产生亲属关系,而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只及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而不及于其他近亲属。因此,形成拟制血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不产生继承权。(3分)

只要继承人做出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的行为就绝对丧失继承权。

3.错误(3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对于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则相对丧失继承权,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宥,可恢复继承权。(3分)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其丧失继承权的法律效力从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起开始。

4.错误(3分)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后,其法律效力应当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即继承人自始没有继承权。(3分)

被剥夺了继承权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依然享有代为继承权。

5.错误(3分)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为继承权。(3分)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遗产分割的时间。

1. 错误(3分)

理由: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遗产分割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是同一的。(3分)

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其死亡时,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遗嘱中确定的遗产。

2. 错误(3分)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与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的遗产,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不可以代位继承。(3分)

.酌分遗产时权利人取得的遗产数额均低于法定继承人。

3.错误(3分)

理由:《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故题设观点错误。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都可以发生代位继承。4.错误(3分)被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继承法不发生代位继承。(3分)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5. 错误(3分)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才是有效的,以放弃继承为由不承担赡养的责任是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3分)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是对其遗产开始继承的时间。

1.错误(3分)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3分)

继父母子女之间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扶养关系。

2.错误(3分)形成事实上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其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血缘关系(3分)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3.错误(3分)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过失杀害则不产生丧失继承权的效果(3分)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4.正确(3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主体地位是特定的,当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权随承租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承。(3分)

遗嘱继承中如存在多份遗嘱的,一律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5.错误(3分)如有时间在先的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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