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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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复杂的特点,形成了丰富的要素结构,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人身权利。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之所以享有人身权利,是因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就客观事实而论,民事主
体在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之前,就已经存在某些人身利益,而且这些人身利益都与该主体
在作为主体期间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这些存在与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前的先期利益,
对于维护该主体的法律人格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确认这种先期利益,使其成为民事主体的
先期利益,同样予以严密保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这种先期的人身法益,与人身权不同,
人身权利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所享有,人身利益是在主体的权利能力取得前已经
存在。
第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互相衔接,统一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民事主体的人身法益由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构成。与这两种法益紧密的前后衔接的就是人身权利。先期法益、
人身权利、延续法益之所以能够前后衔接,就是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基础,即它们的客体
都是人身利益。民事主体有关人身的先期法益作为先期法益的客体,享有资格期间的人身
本体利益作为人身权利的客体,在客观上是一脉相承、先后相序的一个整体;先期利益作
为先导,引发和转变人身本体利益;本体人身利益作为基础和中心,在其终止后转变成延
续利益。在这样一个前后相接、完整有序的人身利益的锁链中,前期人身利益、本体人身
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使得这一锁链出现残
缺,从而导致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不完整。也必然导致民事主体人格的损害。民事主体人
身利益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决定了先期人身利益、人身权利和延续人身法益也构成一个统
一、完整的系统。
第三,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和向后延伸。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
必须是也必然是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中心,这正是现代人权观念最基本要素的体现。没有
这种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不复存在或者任意受到侵犯,民事主体就丧失了基本
人权,丧失了法律人格或者造成法律人格的残缺人就无异于成为了低等动物。如果法律仅
仅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必然会使其先期人身利益和延伸人身利益成为自然利益,无
法抵御外来的侵害,进而损害人身权利的本身。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身利益,就是
明确地表明,法律以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
身利益。这种统一的、完备的人身利益法律保护,不仅是维护民事主体个体利益的需要,
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通过对个体人身利益的完备保护,确立社会统一的价值观、
荣辱观、道德观,引导人们珍视自己的人身利益,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创造和睦、友善、
利人的良好社会风范。
(四)小结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以上三种理论都有自己的优势。但综合来看,本人更赞成人身权益延伸说。权利能力说最大的问题在于赋予胎儿权利能力,虽然解决了目前胎儿利益保护理论不足的问题,但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难题,那就是极有可能该胎儿带来法律上的义务,因为权利能力本身就包含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生命法益保护说保护说抛却权利能力说的羁绊,另辟蹊径,从生命法益本身进行研究,具有创造意义。但生命法益保护说把理论基础定在自然法上,从自然法上进行理论探讨,明显是为了找理由而找理由,说服性不够强。而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在生命法益保护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把生命法益分为先期法益、人身权利和延伸法益,更加细化与科学,便于理解和接受。正如萨尔伯(Selb)所说,未出生人被侵犯的问题并不取决于她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即使人们坚信,孩子仅是随着出生才成为法律意义上存在的人从而取得了权利能力,但这并不能改变他的生命已存在一个很长的“前史”。究竟什么时候是“人的生命”的开始,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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