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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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2/11/14 19: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一节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党政“一把手”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被一票否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条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节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二条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延发〔2006〕7号),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委(党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用,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第十五条讨论任免干部应当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单位空编需要选聘工作人员,要提出用人计划

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组织程序选聘。严禁超编进人和自行选聘工作人员。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调人员,严禁单位雇用临时人员,已用的一律清退,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加强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轮岗;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八条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第三节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党政“一把手”(乡镇除外)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二十条乡镇财务支出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乡(镇)长、党委书记签字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留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是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和印鉴,没有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实行财务预算制。党政“一把手”年初要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票据或者不开具正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服务性收入、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捐赠、资产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资金总量和流量大小决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限额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过限额或非预算支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度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

第四节工程及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

第二十八条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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