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高等学校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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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高等学校部级重点学科建
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电人教[1995]686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11.17
【实施日期】1995.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高等
学校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电人教[1995]686号)
为了加强部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电力高等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我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高等学校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人教司。
各校对此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并积级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和办法。从现在起,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和论证重点建设的规划方案,并立即着手进行1995年部级重点学科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各单位请于1995年12月底以前将《申报书》等材料一式五份寄至我部人教司。
重点学科是高等学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进行高水平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地。为进一步发挥电力高校重点学科在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等方面的表率作用,促进电力高校教学、科研能力的提高,为电力行业培养更多、更高质量的专门人才,现在部属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部级重点学科。
重点建设学科的遴选将根据我国电力工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已形成的学科优势等综合评议审定。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颁发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所确定的二级学科范围,从已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的应用学科中选定,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或已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学术带头人所在的学科点,申报部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立项条件如下:
1.已形成三个具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一个研究方向达国内先进水平,上述研究方向对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
2.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三名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教授,年龄一般在六十岁以下,身体健康,学术梯队结构合理,青年教师的培养有计划、措施得力。
3.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出较高质量的本科生、研究生。科研成果显著,学术水平较高,在国内和部内处于领先水平,或已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