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正式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

(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规定“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规定,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组织技术论证,将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归并,开展一次性技术论证,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

为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明确编制内容和深度,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技术路线;3.报告编制内容;

4.成果要求;

5.附则。

目录

1 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编制原则 (1)

1.4编制依据 (2)

1.5论证重点 (4)

2 技术路线 (4)

3 报告编制内容 (5)

3.1项目概况 (5)

3.2选址意向 (7)

3.3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 (7)

3.4选址合理性分析 (8)

3.5推荐方案 (9)

3.6论证结论和规划条件设定 (11)

3.7单独论证内容要求 (12)

4 成果要求 (13)

4.1成果形式 (13)

4.2成果内容 (13)

5 附则 (16)

5.1报告基本格式 (16)

5.2解释权 (16)

5.3文件发布 (16)

附表 (17)

附表1 建设项目系统合理性分析内容一览表 (17)

附表2 建设项目规模合理性分析内容一览表 (17)

附表3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内容一览表 (18)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深化规划和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提升空间治理能力和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工作,明确论证报告技术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以下类型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

(一)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穿越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等线性工程和军事设施等特殊建设项目;

(三)允许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进行论证的建设项目。1.3编制原则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应以国土空间规划(包括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强化底线约束,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统筹考虑各类国土空间要素协同,注重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协同性和可实施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守底线;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多方参与,科学决策。

1.4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六)《风景名胜区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八)《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九)《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十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十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四)《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十五)《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十七)《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

导意见》;

(十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十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十)《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二十一)《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二十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二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二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二十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十六)《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十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