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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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
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行为(以下简称“引进飞机”)的管理,确保承运人所引进飞机的运行符合民航规章和标准要求,促进华东地区航空运输的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民航局关于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8]9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121部认证的注册地在华东地区的承运人,以购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方式所引进飞机的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机构
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华东局”)为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机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民航华东局规划统计处为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机评估的管理部门,负责引进飞机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引
进飞机评估意见的汇总和报送。
第五条民航华东局航空安全办公室、飞行标准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公安局和承运人注册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参与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机评估,按业务分工分别对引进飞机进行专业评估。
第三章评估申请材料和评估标准
第六条承运人引进飞机,应向民航华东局报送引进飞机评估申请材料。评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况 包括安全形势,机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现有机队规模(架数)、构成(机型及架数)、租赁飞机的租赁期,飞机日利用率,现有各机型飞行、维修、签派等专业人员数量及人机比,评估期内引进飞机的机型及拟增加专业人员数;
(二)航空安全 包括近三年发生飞行事故数量、航空地面事故数量、事故征候数量及万时率、飞行品质监控率等;
(三)机组人员实力 包括机组人员(含飞行员、乘务员、空中安全员)月平均飞行时间,引进飞机机型所需飞行、乘务人员、空中安全员标准机组配备数及人员余缺情况;
(四)运控人员实力 包括运控人力资源、运行监控模式、席位设置、排班方式、航班数量等;
(五)维修人员实力 包括维修人员总数、航线维修人员
数量(基地、派驻)定检维修人数、工程技术人数、质量管理人数、生产控制人数、培训管理人数、维修人员日平均工时利用率、每班维修人数,以及相关航线维修工时和定检维修工时的统计;
(六)人员引进和培养计划 为配合飞机引进而进行的飞行、维修、签派等各类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计划(含数量及到位时间);
(七)飞机退出 上一评估期飞机退出计划执行情况,本评估期内飞机退出计划(含退出飞机的机型、机号、时间和方式等);
(八)其他 相关批文、安全审计报告、上一评估期民航华东局评估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其他说明承运人能够满足引进飞机所需人员配备和综合保障能力的相关情况。
承运人应对所提供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评估材料的,民航华东局将在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决定暂停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相关手续的时间,同时报告民航局。
第七条评估标准包括:
(一)飞行机组前十二个月月平均飞行小时不超过64小时,并按121部第483、485、487和489条等条款中的限制执行,无违章记录;
(二)符合民航总局[2007]116号文件规定的空中安全员人机比6:1的要求;
(三)实际航线维修和定检维修人员数量不少于航线维修
和定检维修人员理论定员数量;
(四)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符合121部第501、503条相关规定;
(五)按计划退出飞机;
(六)以运力置换为由引进的飞机,应与计划退出飞机的座级一致,且飞机引进与退出的重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评估方式、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民航华东局引进飞机评估采取定期评估方式,半年为一个评估期,每年年初和年中分别对承运人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现有人力资源实力和变化情况进行评估。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单独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本评估期有引进飞机计划(含计划引进飞机和已核准实际引进飞机)、退出飞机计划或上一评估期有退出飞机计划的承运人应当分别于每年12月20日和6月20日前,向民航华东局报送次年上半年和当年下半年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相关内容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抄送承运人注册地监管办。涉及引进飞机的,应附《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评估数据表》(表式附后)。
第十条监管办(上海监管办除外,下同) 就承运人所提供材料,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在每年1月5日和7月5
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意见报民航华东局。
上海监管办的评估工作与民航华东局专业评估部门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民航华东局在监管办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完成书面评估,并视情组织现场评估。
第十二条实施书面评估的,由规划统计处将评估材料和监管办评估意见递送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专业评估意见并反馈规划统计处。
第十三条规划统计处在收齐各专业评估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汇总专业评估意见,形成管理局评估意见。评估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应承运人,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四条承运人引进飞机时间在1月和7月份的,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指时间均提前1个月。
第十五条需组织现场评估的,民航华东局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运人,相关承运人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飞机执飞单位在华东地区以外的,民航华东局可商请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协助评估。
第十七条属以下情况的,承运人应在递交评估申请材料的同时,将相关资料报民航华东局备案:
(一)湿租、续租、售后回租或变更飞机引进方式、租期的;
(二)承运人之间转租飞机和承运人内部各法人之间转租
飞机,不涉及承运人人力资源实力变化的。
第五章引进国产运输飞机评估
第十八条承运人引进国产运输飞机的,民航华东局实施项目评估,评估意见报民航局,并抄送相应承运人。
第十九条对引进国产运输飞机评估的评估申请材料和评估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承运人引进飞机数量和进度超出其人力资源实力的,民航华东局暂缓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或对飞机的日利用率做出相应限制,并责成承运人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承运人在评估期内欠交政府性基金或飞行安全纪录不良等原因,民航局提出不同意承运人在评估期内引进飞机意见的,民航华东局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民航局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于承运人到期应退而未退出的飞机,民航华东局不予办理年度适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