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解释法律的五种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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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方法解释法律,取决于如何看待法律。依实证法观点,法律祛除价值、封闭自足,是逻辑结构完美的规则体系。与此相应,法官释法只有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两种方法,其他方法概为不得涉足的禁区。依自然法观点,法律不能祛除价值,众多法条之能合为一体,恰因价值贯穿其间。价值支配着法条,自然也是解释法条的依据。相应的解释方法为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依社会法观点,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目标是法律的正义在生活中的实现。其要求法官释法要运用社会学方法,在冲突的利益中衡量取舍,选择最佳方案。笔者认为,三种学说体现了法律的制度、观念和生活三种维度,固执一端,难免盲人摸象,流于片面,只有互相结合才能完整认识,故上述五种方法均可用来解释法律。解释是为了解决法条概念的疑问,而概念在构造上可分为明确无疑的内核与模糊难辨的外缘,有着连续变化的文义光谱。其以内核为底线、外缘为上线的文义区间即为文义可能性,又称文义射程。五种解释方法的共同点在于,均以概念文义可能性为限,收不小于内核,放不超出轮廓。不同点在于文义裁量度的大小: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几无裁量可言,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有一定裁量度,社会学解释则裁量度较大。从法的安定性考量,法官选择解释方法应依裁量性从小到大的顺序。本文从行政审判视角谈谈五种解释方法运用的有关问题。
一、文义解释:以法条概念的字义为依据
解释以字义为起点,而用概念字义来解释法律的方法就是文义解释。法律是为大众制定的行为规范,应先为大众理解,故多用普通语言。普通语言有失精确、简练时,往往以专业语言代之。故字义有两种用法,即普通字义和专业字义。
1.如何把握普通字义
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中把握法条的普通字义主要借助两个因素:
第一,良好的语言能力。在语言能力中,分析能力尤为重要。某甲明知某乙无证驾驶且摩托车未年检仍乘其车下班回家,路遇车祸受伤。某甲所在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理由是,某甲可以预见风险仍然搭乘,属自伤自残。通过分析可知,自伤自残语义中含有目的,即受害者有希望受伤或致残的故意。某甲并无故意,故不属自伤自残。行政审判中类似问题比比皆是,故有必要强调,“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①
第二,词典等辅助性工具。概念若只有一个义项,可直达结论。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可以劳动教养。字典上,“屡”解为“不止一次”。一次盗窃是否属于屡教不改?不假思索即可否定。如果概念有多个义项,通常采第一义项,但法律的要件与后果明显失衡时,应选后续义项。比如,某人因两次违法被警告后再次违法,是否属于屡教不改?关键在于“警告”是否属于“教”。字典上,“教”的第一义项是“教育”,第二义项是“训诲”。依公安部解释,“教”指的是被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取训诲之意。笔者认为,此为正解。屡教不改的法律后果是劳动教养,其严重性与不痛不痒的“教育”之间不成比例,选择“训诲”显为合理。
2.如何掌握专业字义
法律的专业语言虽多取自生活,但已与生活有别。比如行政机关在生活中仅指政府及其部门,但在法律上还包括获得授权的其他组织。概念在专业背景下,应以专业字义优先。笔者认为,专业字义的载体通常有三种:第一,定义条款。法律上的定义条款最权威,也最好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最高法院(2007)行他字第6号批复依此定义确认,退休人员再就业亦可成为职工,并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定义条款之运用,首重要件分析。比如,三竞买人甲与乙、丙协商,由甲出面竞买拍卖的房屋,利益共享。
行政审判中解释法律的五种基本方法文/王振宇
①[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①钟应庆诉汉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期。
②柏素英诉上海市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期。
③[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竞拍成功后,工商机关确认拍卖无效。依据是拍卖法上“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规定。甲辩称虽有串通,但其出价高于拍卖单位的事先估价,故未损害原所有人合法利益。此时需要解释的是,原所有人受到损害了吗?根据拍卖法的定义可知,保护原权利人对最高应价的期待属拍卖之要件,而最高应价可能高于估价,故三人对原权利人构成损害。
①
笔者认为,定义的内容未必都属要件,还应仔细甄别,以免不合理乃至荒谬。赵某下班回家过铁轨时被火车撞死,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因为只有机动车事故伤害才可认定工伤,而按照定义,机动车须“上道路行驶”。火车不在道路上行驶,故不属于机动车。②联系上下文,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能规范道路上的机动车,故其定义条款提到“上道路行驶”,并无意否定道路之外机动车的存在,故不宜将其作为要件。
第二,要件条款。法律虽无定义,但可由条文归纳概念的全部或部分要件的,也可作为解释依据。比如有人提出,劳动教养部门对其劳动教养决定进行的复查应视为行政复议。最高法院行政庭(1997)法行字第27号批复表明了否定态度,理由是,从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出复议的重要特征,即以上级机关作出为原则,同一机关(限于部级机关)作出为例外。被告自我复查,不能视为复议。
第三,学理通说。定义条款存疑或欠缺且要件无从归纳时,可用学理通说作为解释依据。比如,行政决定结果正确但错引条款的,属于适法错误还是程序瑕疵?两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按通说,适法错误属于实体错误,程序违法是形式错误。法条的援引属于形式要求,又鉴于错误较轻,解为程序瑕疵更为合理。
3.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其他方法
解释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尊重文义又不拘泥于文义,即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文义解释之外的方法。笔者认为,至少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考虑:
第一,法条概念存在关联条款时,应进一步检视关
联关系对概念文义是否有所修正,此为体系解释方法。
第二,字义为复数且难以选择。比如“法律”一词至少有三种常用字义。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二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是可作行为准则的规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亦属之。其出现于法条时,字义无法明确,只有借助其他方法。
第三,明显不合理。解释法律首先考虑字义,“但是,如果从字面上解释它们就会导致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那你就必须再想想。”③想什么?想更好的方法。比如被汽车撞能认定工伤,火车撞却不行,近于荒谬。此时就应探索其他方法的可用性。
裁判中运用其他方法时应做细致分析,这是说理性的要求。不过,运用文义解释,一般不必细致分析,甚至可不分析。比如一次盗窃是否属于屡教不改?直接否定即可,因为“屡”的含义人所共知。
二、体系解释:以法条的上下文关系为依据法律是有机整体,过于强调法条,难免削足适履,体系解释可补此弊。其在整体中把握局部,既有助于条旨把握,也有助于体系一致。体系解释是文义解释的自然延伸,文义解释以特定法条为文本,体系解释则把文本扩大到(同一或不同法律的)相关法条。体系解释可能扩张或限缩概念字义,也可能进行类推或反推的操作,由此引出以下四种更具体的方法。这些方法并无优先次序,法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如无矛盾,也可并用。
1.扩张解释方法的运用
扩张解释将通常较为狭窄的文义在外延上扩张。运用此法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文义过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义。立法真义可通过上下文关系和法律目的来判断。比如,出售鸦片的罚则可否适用于出售鸦片烟灰者,其焦点在于鸦片是否包含烟灰。字义上两者有别,但从禁烟条规看,之所以禁绝鸦片,是因为它会令人上瘾并损害健康,此为立法真义。鸦片的通常文义不足以表现立法真义。
第二,不得突破文义可能性。前例中,法院判决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