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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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网

法律文书文书名称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词

委托人张权英

承办律师张羽

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日期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辩护词

——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羽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某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1、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某某某是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书面谅解意见,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2、某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某某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

他本人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是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同时,某某某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3、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某某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性小。

本案中,某某某在单位中负责工人生活区的后勤工作,主要负责来工的登记、安排住宿以及生活区卫生监督。本案的起因就是被害人不遵守单位住宿规定,某某某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前去要求被害人搬走过程中发生争执而发生的。被害人非但不听从某某某屡次劝说其搬走的要求,反而在言辞和举止方面不断刺激某某某,并率先动手,激化了矛盾,引发了两个人互殴的冲突。某某某案发前并不认识被害人,也从来没有任何纠纷矛盾,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完全出乎某某某的意料。

5、某某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力图减小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案发当时因工友阻拦,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可能性。

案发后当被害人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后,某某某主动、亲自将被害人抬下楼,并准备第一时间送往医院,但由于案发现场不明真相的围观工友阻拦,耽误了二十多分钟的宝贵抢救时间,导致被害人不治身亡,由此可以看出某某某主观恶性小,对本案发生如此严重的结果完全没有预期。

6、案发后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中,当某某某见到警察后,并没有逃跑,仍然在积极的抢救伤者,后来警察曾要求他回宿舍拿身份证,实际已经脱离了警察的控制范围,但自觉返回现场,接受警察的询问,没有任何抗拒抓捕行为,并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7、某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有目共睹的,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某某某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某某某时,他悔恨莫及,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某某某亦对所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8、希望法院能够体谅某某某的成长经历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某某某出身于一个贫苦的农民之家,16岁便因生活所迫外出打工,从事的是最苦最累的建筑工作,吃了很多苦。虽然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

他始终善良纯朴,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也从来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40岁的某某某,正是上有老下有小,处在压力最大的阶段,父母年事已高,两个孩子都还未成年,家庭的重担全都落在了他一个人的肩上。他对现在找到的管理后勤的工作已是非常满意,对未来也抱有美好的憧憬,发生今天的悲剧绝对不是某某某希望发生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某某某以及他的父母、妻子、孩子,无一例外都是受害者,我们不难想象,失去家庭顶梁柱的某某某家人,未来的生活将会是多么悲惨。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某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已书面谅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张羽律师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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