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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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一)劳动报酬
1.工资总额的组成
①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d)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
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③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a)生产奖;
b)节约奖;
c)劳动竞赛奖;
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e)其他奖金。
④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
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
各种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
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a)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
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2.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②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③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④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⑤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⑦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⑧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⑨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⑩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⑪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⑫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⑬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①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社保费用。
统计数据
②正常劳动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a)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
津贴;
c)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③例外情况
a)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
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b)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
法律效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6条)
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4.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的要求
①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②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③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
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④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
克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⑤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⑥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
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⑦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