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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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对自己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从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许多学者及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将围绕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张少娟,河北经贸大学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7-02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纵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法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赔偿从“监督法”向“救济法”回归,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但对精神损害的具体规定还是不完善,现笔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类型着手,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简称精神赔偿,是指当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给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精神、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其具体含义是:对非财产侵权行为的赔偿,即非财产侵权行为的赔偿。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失与精神痛苦两方面。

其中精神利益的损失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利益和荣誉利益等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遭受侵害。

精神痛苦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人因身体遭受损害而带来的生理损害;另一方面是自然人因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使人产生气愤、暴躁、抑郁、恐惧、绝望、自卑等不良情绪,从而给自然人的精神活动造成障碍。

从定义可看出,法人虽没有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慰受害人和惩罚侵害人的功能,它包括精神痛苦损害赔偿和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两部分。

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因此它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金钱来补偿,这种补偿从经济上填补了受害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所带来的痛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五方面,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其中人格权利包括:(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2)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3)人格尊严权。

2.自然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

3.自然人的特定身份权利遭受侵害。

(1)亲权与亲属法上的监护权遭受侵害。

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配偶权。

配偶一方因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死者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

自然人死亡后:(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名誉、荣誉、姓名、肖像;(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给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其它特殊情况:(1)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给物品所有人带来痛苦的,虽然是财产权遭受侵害,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公民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对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
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显得不完善,其中有许多问题没有具体的提出来,而且就目前来看我国所提出的一些精神赔偿,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更加健全实行体制等法律的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或修改《民法通则》时应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畴,至少应增加以下权利和利益作为赔偿客体:(1)贞操权、信用权、自由权等人格权;(2)法人的名称权等与精神相关的部分身份权利;(3)一些具有精神利益内容的财产权;(4)人身著作权和一些与精神利益相关的知识产权;(5)应与受重视保护的基本人权,如受教育权、休息权、劳动培训权、不受骚扰的性权利、宁居权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一)关于法人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不太合理,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因为法人没有生命和感觉,因此法人不可能有精神痛苦,而仅为精神利益的丧失,就认为其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而对其法人人格权进行保护,对其非财产利益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来进行保护,这显然不合理,这样法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这就与我国的立法精神不
相符。

世界上有些国家对法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肯定,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作出了保护法人人格权的新规定,例如,保护经营的商务秘密和业务秘密,而不准他人未经许可以公布或其他滥用情事。

另外,首先,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矛盾。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是否认法人有人格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司法解释,这样不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其次,它是同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为法人与自然人同属于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保护权,否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司法解释中应规定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关于国家侵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由于其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以及精神利益的减损或灭失。

我国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只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清除影响三种形式,这样列举式的立法规定将上述履行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限定的很小,对于列举之外的侵权行为就不适用,而且很不合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首次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法中,体现了国家赔偿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等,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故应细化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避
免裁量的随意性。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让受害人应该得到充足的物质赔偿,这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不仅要让受害人得到直接的损失赔偿而且还应该适当的增加对受害人间接的损失
赔偿,当然程度和范围上要有明确严格的控制,其次,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并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例如,《韩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赔偿标准第5款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之被害人之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伤害之其他被害人,应在总统令所定之标准内,参与被害人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抚慰。

”在法德等少数国家赔偿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立法机关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行使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这些国家的立法赔偿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但这是民主法制的又一进步,体现了国家与公民的平等观,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家公务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间接损害及精神损害有条件地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并对其适用的领域予以适当的扩大。

(三)婚姻法中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实施家庭暴力等手段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一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规定,我们应该更加的关
注的是损害赔偿如何操作,即怎么赔,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什么,如何执行的问题以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故意过错;(2)存在侵害事实;(3)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4)有损害后果发生。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1)重婚;(2)实施家庭暴力;(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我国虽然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只列举了四种情形适用该制度,过于狭窄,应加以完善,首先,在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即规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其次,就上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应将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救济配偶,其他家庭成员的救济可以通过侵权途径。

最后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基本上满足了,因而对精神生活的要求逐渐增加。

面对我国女方工作不好找以及女方工资低于男方的社会现实和我国夫妻离婚率逐渐增高的现状,另外,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为了保障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离婚自由,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对夫妻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细化的规定,规定怎么赔,赔多少等具体情况规定清楚。

四、结语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加强,人们关于自身精
神利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也越来越重视,这样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就显的不完善,因此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广大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开展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法律会越来越健全,我国会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真正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精神损害方面受到保护,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把社会建设成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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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建依.论精神损害赔偿.当代法学.2000(2).
[6]张正钊.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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