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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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同政办发[2010]26号
【发布部门】大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
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同煤集团:
《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日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
为了改善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大同项目和水体质量目标以及我市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按期完成,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改善环境的能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相关县(区、被考核单位)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界水质断面,断面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县区和单位意见后确定。
二、考核项目
“十一五”期间考核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