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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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章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公司和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贵州省昭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851000。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房屋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 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

实物折价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评估验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孔亮昭。

田军。

郭鹏。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

方式出资额股东签名

1 孔亮昭货币(人民币) 33.33万元

2 田军货币(人民币) 33.33万元

3 郭鹏货币(人民币) 33.33万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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