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13个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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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监护制度的变化或预示孤儿抚养费由国家承担
• 【举个例子】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位父母双亡的孤儿其姑姑愿意担任其监 护人,该孤儿的抚养费由谁负担?我想大家的答案都非常肯定,当然是孩子 的姑姑负担,我之前也是这样看。 •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 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 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 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问题。 第十六条涉及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 以“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益除了明 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 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儿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些利益 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 否则就会出现胎儿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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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
• 【举个例子】原告王德钦,男(1岁),法定代理人为其母牟萍。第一被告: 杨德胜;第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汽车二队。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 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德胜驾驶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 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路3KM+200M处会车时, 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先强撞倒,王先 强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德胜负 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杨德胜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 被害人王先强的父母曾请求杨德胜和泸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未生下 来的小孩抚养费”。由于王先强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 无法断定其与王先强的关系,故在杨德胜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 求。2002年10月22日,牟萍生育了原告王德钦。2003年1月,牟萍代 理王德钦提起本案诉讼,经鉴定王先强是王德钦的亲生父亲,原告王德 钦的母亲牟萍与王先强自由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王先强死亡时,牟萍 已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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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
•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 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 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 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 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问题。第十六条涉及 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以 “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 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 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 儿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些利益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 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否则就会出现胎儿 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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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 【律师解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 是指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 行为能力是为保护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全的成年人而设, 法律认为让其独立“行走江湖”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 会受到不法之徒的侵害,所以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代理 人代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一些 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 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 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 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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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 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 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 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 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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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 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 条。 • 以下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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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 【举个例子】8岁的小丽是实验一小三年级的一名小 学生,放学后用自己的零花钱在校门外文具店购买了 练习本两个,花去4元钱。8岁的小刚在春节时接受姑 姑给的压岁钱200元。 •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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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 【律师解读】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争议较大,最后通过的立法折中了六岁和十岁的意见, 取了中间数八岁,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 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 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 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不过,对于不满八岁的未 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只能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而言,有时确实不太合理,毕竟我国义务 教育入学年龄为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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