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宝】签订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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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宝】签订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

王岩新疆中兴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特征,即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双方均需适格,任何一方不适格将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但在实践中,哪些单位与其雇佣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提供劳动力者又有哪些属于劳动法上适格的劳动者?今天,我们就此予以系统的阐释。

【用人单位篇】

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支付给其劳动报酬的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一)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类型较为丰富,主要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公司等。

(二)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常见的有民办幼儿园、民办诊所、民办福利院等。

(四)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常见的如高等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等。当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建立的劳动关系在某些方面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则更为特殊。

(五)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较为常见的如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等。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人员一般受《公务员法》的调整,但仍有部分人员与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此,不难发现劳动法律法规对用工主体有特殊的限定,即排除了自然人可以成为用工主体的可能。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自然人为其他自然人提供劳务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此时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而接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问题延伸】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而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享有用工资格关键在于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如果取得,则享有用工资格;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

【劳动者篇】

所谓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的自然人。一般来说,要成为合格的劳动者,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16周岁;二是具有劳动能力,即具备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劳动权利并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问题延伸】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是适格的劳动者?

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享受养老保险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次聘用的员工。司法实践中,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和分析。但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言外之意,此种用工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在校实习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实习生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实践和学习的在校实习生。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普遍现象,但是这种用工行为能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失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注意,实践中如果是面临毕业的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和该单位普通员工一样全日制工作,通常会被认定为就业,而非实习,此时大学生与用单位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其权益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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