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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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下半学期国际贸易法专题课程论文
国际贸易下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综述
指导老师:王远均
姓名:吴娟
学号:209120222033
2010-6-10
国际贸易下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综述摘要:置于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变化对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原有的法律规范也很难再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国际法律体系也面临着变革的重要挑战。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必然会对国际、国内的交易市场产生不间歇的冲击。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茶的展开了,虽然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但有关的立法原则却得到较为普遍的统一,为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带来了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与指导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目录
前言 (1)
1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2)
2各国、各地区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3)
2.1促进与规范原则 (3)
2.2非歧视性原则 (3)
2.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4)
2.4一致性原则 (4)
3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5)
3.1预防性原则 (5)
3.2协调一致性原则 (6)
3.3动态灵活性原则 (6)
3.4有效整合原则 (7)
3.5指导为辅的原则 (7)
4结论 (8)
参考文献: (8)
前言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整个世界经济呈现出另一个崭新的局面。新型的商业模式、多样化的营销模式、多元化的企业战略等正逐步侵入各国市场。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发生重大转变,传统的法律规范无法再完全适应现阶段电子商务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各国、各地区也纷纷就电子商务下,交易各方的有关贸易的关系做出新的立法规范。基于各国在经济基础、文化底蕴、信息技术等各方面的差异,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千差万别,但就其立法原则上来说,发达国家的实践,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却有极为有力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1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现阶段我国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内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国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电子签名法》分别对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款支付、对外贸易、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国际仲裁、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进行了相关规定。
此外,我国也颁布了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的行政管理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众多媒体通讯管理办法》、《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①。但是所有的管理法规都是针对局部而做出的相关规范,而且法律效力极为有限,仅大珠小珠落玉盘的景象,无系统性。
对于电子商务方面主要也依赖于以上各法的规定,并无独立、完整的专门立法。主要受我国现今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的影响,诸多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还未曝露,这对于新的专门性的立法还未提出紧迫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受信息技术的限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有关电子商务的实践活动,也还处于寻觅阶段,很多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贸易中呈现出来的核心问题,在我国还未受至关注,甚至还未意识到。但是,伴随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劣势会越来越明显,在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体现出来的势态也会越发的严峻,加之法律规范效果的滞后性,对于我国整个国际贸易都会有极大的消积影响。
因此,我国应提前树立立法意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立法实践,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规范,而这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及国际贸易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意义。
①周英男,杨德礼.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9月第1卷第
2各国、各地区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2.1促进与规范原则
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的根本宗旨是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活动主体的合法权利,并规范其相关义务。通过规范的行为来推动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展开。规范是促进的基础,促进加强规范。促进原则是目的,而规范原则是实现促进原则的手段。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基础。法应贯彻鼓励、促进和引导原则。从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统一框架”、经合组织(OECD)“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1998)、西方八国“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2000)、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等有关立法政策来看,基本上都是坚持这一立法原则的。①
2.2非歧视性原则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技术的非歧视性原则,其二是对于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的非歧视性原则。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中性原则,认为中性原则才是电子商务立法区别于其他立法的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并可从两个方面来诠释: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②两种观点的本质一致的。
前者主要是指在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中包容有关的技术规范,使其成为技术规范型的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排除技术的影响,以保证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在相应的法律环境建设中为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不在法律规定中通过指定、确认等等形式或手段将某一技术特定化,并以此作为整个交易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础,而在实质上却歧视或排斥了其他的同类技术。[3]如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如此一来,便给予了不同技术水平下各国公平的交易地位,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后者主要基于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交易的特性,导致的其在原有的法律规范中的相对弱势而提出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果任何一种电子信息的使用所产生的最终结果,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使用传统的手段和方法产生的
①刘德良.论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科技论坛,2001年第5期.
②刘满达.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模式与价值取向[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