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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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1999]47号 1999年6月18日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实际问题,可及时报告。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除《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监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实行
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
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按《细则》第六条规定,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
第五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工程项目已报建;
(三)有进行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有关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请书包括:
(一)建设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程概况;
(四)招标方式及组织招标单位;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
(六)需要申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标准的,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
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单位名称及其概况;
(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
(三)技术装备等情况;
(四)近三年来承担相应监理工程的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持经建设单位签章的投标申请书,到管理机构办理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
加投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说明、资金来源、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现场可提供给建设监理
单位所需的设备、设施数量;招标文件组成;监理费用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开标、评标、定标原则及日程与要求等;
(二)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
(三)技术规范:包括现场自然、工程条件;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等。
(四)投标文件: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统一要求、标准和格式。
(五)有关的图纸或资料。
第十条参加投标的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其数额按监理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组织和评标办法须报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后可进行开标。 评标组织中专家评标人员应从管理机构组建的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组织的三分之二;评标办法应按规定的评标原则拟定。
第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应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定标须严格按批准的评标办法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定标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管理机构签章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建设监理合同时,应将建设监理合同的草案送
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送管理机构一份(副本原件)备案。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向管理机构
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