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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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本店进货验收、陈列和销售过程中的药品效期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验收员、陈列检查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 距失效期不到9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店。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

5.3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上架陈列,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存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放。

5.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5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5.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7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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