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FBM-CLI-A-510036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作者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专题分类 : 证券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学科分类 : 证券法

写作年份 : 2016

来源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3)》,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2015年10月汇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

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

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

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

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

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在其他类型的证券法律服务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参照本指引进行尽职调查。

第3条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应以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范围为准。本指引是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查验。

第4条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以保证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在合理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5条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律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的法律事项应尽到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就财务、会计、税务、评估、行业有关事项

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可出于合理信赖直接援引其他证券服务专业机构的工作成果,除非明知涉及争议或纠纷,律师可不再对该等事项重复核查验证。

第6条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制定查验计划,并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7条律师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工作底稿,作为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

第8条律师应当依据不同的查验事项及核查对象选择合理的查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并根据存疑则追加核查方法的原则,确保所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9条要求委托人及委托人控制或有关联的主体提供书面凭证,是尽职调查最基本的方法。委托人及提供书面凭证的主体,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但需证明的事实需其他资料作为支持或者印证的,不能以委托人及委托人控制的或有关联的主体提供的书面凭证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第10条就委托人及相关主体经营情况是否真实而言,律师必须亲自赴委托人及委托人下属公司、企业的主要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有必要时,可赴委托人的重要供应商、客户的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

第11条就确认公司、企业的主体信息以及历史沿革资料而言,律师应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并加盖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证明章。工商登记资料与委托人自行提供的资料有冲突的,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调阅工商登记资料的,应寻求其他替代方式,但不得仅依靠委托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第12条就需要其他第三方进行确认的事项,律师应通过访谈、函证的方式进行。访谈、函证可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共同进行,但必须作独立调查及判断。第三方接受访谈但不愿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的,或第三方不接受访谈的,律师应制作笔录并可通过摄影等方式进行佐证。

第13条就某些无法以书面文件作出支持的事实进行访谈,尤其是对委托人、委托人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时,访谈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能够反映律师得出结论的经过,而非仅仅就是否存在事实作出询问。

第14条网络检索、公开媒体的查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的查询是其他核查方式的有效佐证和补充,律师在对委托人整体背景资料、无独立第三方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存疑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利用该等方式进行核查。

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

[以"12号文"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为基础]

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第15条律师须论证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发行上市事宜所作授权的合法性。

律师应当尽职查验以下文件或事项: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的发行人内部规则,需核查章程及规则有无特殊性规定;

(2)关于批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包括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授权委托书(如有)原件、董事签到册、列席人员签到册(如有)、现场表决票及表决情况统计]、会议记录等,并关注决议、会议记录的签署情况;

(3)关于批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包括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授权委托书(如有)原件、股东签到册、列席人员签到册(如有)、现场表决票及表决情况统计]、会议记录等,并关注决议、会议记录的签署情况;

(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应查验上述授权范围、程序;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律师应见证上述股东大会。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发行人,律师应特别审慎地履行核查义务。

第16条如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对批准本次发行及上市需经有权部门审批或发行人有特殊约定的,也应查验相关审批及其他书面文件,并查验授权行使上述审批单位或个人的审批或确认权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