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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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宗教
论文格式:Word文档
论文字数:5273 字
论文页数:4 Page
论文摘要简介:
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因而也谈不上古代中国法律的宗教性。如近代瞿同祖先生,当代张中秋先生都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而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也说:“他们(中国古代的法律-作者注)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作者认为此说颇值商榷。
一、中国古代的宗教与法律
宗教一词源于西文“religion”,主要意指对神通的信仰,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北大季羡林教授将其归纳为宗教四要素,即:一要有神;二要有戒约;三要有机构组织;四要有信徒崇拜信仰。同其它任何地区一样,中国上古时代的原始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许多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而相信万物有“灵”,奉之为神而崇拜他们(例如自然崇拜、图腾崇拜),这是最先的神明崇拜。在众多崇拜对象中,人们将一些灾难性的自然现象诸如风、雨、雷、电等归绺于上天对人的惩罚,所以对天尤其畏敬。中华民族称华夏族,“华”之古义,本为太阳的专称,“夏”在金文中有许多写法,其共同特点是:一人头顶或手举太阳,这与华为太阳古称同义。此外两昊(太昊、少昊)、炎帝、颛顼(高阳)、帝喾、尧、舜等,在当时都是太阳或太阳酋长的不同称谓。可见,华族与夏族都以太阳族自谓。而在古代,常把天叫“昊天”,以太阳为主,太阳也就是天的同位语。所以,华夏民族自起源之初,则已是一个以天为宗教崇拜对象的民族。至殷时,殷人因花蒂生长可开花结果而将花蒂视为万物生长之源,渐渐将“帝”尊为至上神。稍后一些时候,人们将天与帝结合起来称为“天帝”,是众神之王,列居诸神之上,不仅掌管一切自然现象,而且也掌管人间的一切事物......
目录
一、中国古代的宗教与法律
二、古代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三、小结
参考资料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卷一。
2文史知识》1998,3。
3傅才武《中国人的信仰与崇拜》,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
4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券,人民出版社,1957。
5王治心《中国宗教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
6《礼记•表记》。
7[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
8《大学》。
9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
10《尚书•甘誓》。
1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
12《尚书•盘庚》。
13《礼记•曲礼》。
简单介绍文章首先论证了中国古代宗教的存在及其与国家政治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司法程序,宗教界人物对政治的影响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