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常压罐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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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 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 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
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
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 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
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
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 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
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
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 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 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 可出厂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
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 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 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
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
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管理, 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 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
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 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 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 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
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
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 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 (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
1. 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2. JB/T 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 JB/T4735-1997钢罐焊接常压容器
4. GB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 全技术条件》 5. 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6. 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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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
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
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 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 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
具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 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 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
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 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 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 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 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的警示标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
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 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
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
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 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
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
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
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 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 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
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 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 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
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 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 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 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 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 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 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
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 安全与检验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汽车危险品运输规则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设计依照的标准
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 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 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 简称包装物、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 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
罐、瓶、箱、袋等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汽车、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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