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央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央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央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央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产权交易效率,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根据沪价行[1996]第249号文和沪国资产[2002]426号文及沪联产交(2007)74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的产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对于中央企业在全国各地的产权转让项目的服务收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适用的项目标的及主体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组织开展的各类央企产权转让项目,以及参与所属项目产权交易的各主体。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用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产权交易协议转让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转让的央企项目,经公开挂牌后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由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在办理转让成交手续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二类,产权交易竞价转让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组织下,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转让的央企项目,在办理转让成交手续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类,与产权转让有关的咨询等服务费,是指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及其经纪会员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

律咨询等与央企项目有关的各类等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三、产权交易协议转让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如下:

1、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2、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差额计费率按成交价格计算,资不抵债项目按成交价格对应的总资产额计算。

3、单笔项目成交金额在5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收取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4、此外,根据项目疑难复杂程度、涉外因素以及工作量超大等特别情形,当事人可以另行做出特别收费约定。

四、产权交易竞价转让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以单向不高于成交金额的5%计算,不低于沪联产交(2004)74号文所规定的委托代理费标准计算。转让方为鼓励竞价有激励意愿的,可以另行做出特别收费约定。

五、与产权转让有关的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一般按项目总金额的1%至3%的比例约定收支费用。此

外根据项目疑难复杂程度、涉外因素以及工作量超大等有其他特别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另行做出特别收费约定。

六、产权交易服务费收支一般以人民币结算,用其他币种结算的,应当作出特别约定。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七、除股权转让项目外,央企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以及债权、知识产权转让项目的收费标准比照本办法执行。

八、由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组织开展的外省市各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非公经济的各类产权转让项目的收费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则仍然执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的收费规定。

十、本办法具体条款由上海联交所北京总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

2011年2月28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

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专业会员资格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专业会员资格与国际专业会员资格。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 第六条、会员资格变更: 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本所将在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本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政府示范文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 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 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 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 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 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 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 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如涉及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 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实现对非挂牌项目协议转让业务的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非挂牌协议转让项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场前已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的项目。 该类项目采用项目登记的方式办理业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行部门)上海本部负责本市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北京总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异地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监管部对协议项目进行内部业务监督管理。 协议项目应当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协议转让项目审核登记应当遵循“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各方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产权,严格控制协议转让项目的适用范围。 确实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简便、灵活、规范。 第五条(委托代理)进入联交所从事非挂牌协议转让登记业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非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 委托会员代理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委托一家会 员代理,也可分别委托。 第六条(协议项目的类别)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项目编号为G),分为四类(一)审批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0)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央各部委、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xx]11号文)的规定,由央企集团公司批准 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 (二)划拨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xx]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xx]362号)的规定,经相关有权机构(部门)批准同意无偿划转的项目。

产权交易合同(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北京产权交易所2015版)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转让方经纪会员: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方经纪会员: 电话: 鉴于: (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1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即乙方;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转让给乙方;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股权,自乙方获得的该产权或股权的对价。 1.6 知识产权,指标的企业拥有、被许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在中国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得到保护、创立或产生,包括所有专利及其申请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下产生的所有类似权利(合称“专利”);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布置权、标识、互联网域名和公司名称及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合称“标识”);登记和未登记的版权及就其进行的登记和申请(合称“版权”);标的企业的概念、观点、研究与开发、专有技术、方案、发明、创作、制造与生产流程与技术、技术数据、程序、设计、图纸、规格、数据库、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与成本信息、业务与营销计划和建议等其他专属或保密信息(合称“商业秘密”);标的企业的所有软件和技术;以及上述各项的复制文本或有形载体。 1.7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标的企业授予任何其他人的使用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及其他人授予标的企业的使用该人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 1.8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 (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 (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章程) 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设立目的、名称; (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协议书范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电话: 由8编: 开户银行: 帐号: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电话:

由S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的经纪会员: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 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本合同转让标的为:(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为(详见清单/ )。 以上转让标的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 第二条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详见清单/ )。 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 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 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

第四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4.。 第五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下列任选一条) 2.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 第六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I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的确定依据为: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帐户;(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 % (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 股权转让); 2.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4.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5.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 印件); 6.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 《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 9. 国有产权向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0.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1.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2.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13.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 内容以《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 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四、挂牌期间,受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2.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5.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 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如 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八、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业版)正式版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中央企 业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出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制订转让方案;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中英文)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SHANGHAI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CONTRACT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Presen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Office of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合同使用须知Notice to Use this Contract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This Contract version is a model edition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Contract Law of PRC”, “Interim Procedures on Admin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State-Owned Equities Transfer, PRC”, “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 on Administration of Equity Exchange”. All of the terms and clauses, composing the essentials of this Contract, are the model and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may select to adopt the contents listed in the terms and clauses, including in parentheses, according to their agreement.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profits of each party, it is required that parties shall be careful and the provisions shall be specific and tight when the parties sign this Contract. When negotiating any specific articles, the statements must be made clearly if the provisions need to be agreed, and the wording “this Contract does not involve this provision” or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gree on this provision in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pecified if the provision is not necessary to be agreed upon.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1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沪联产交【2005】0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会员代理制”,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 第二条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和谐发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依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制定,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条“会员代理制” 是本所服务会员、管理会员的制度;是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是本所和会员双方共同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的制度。“会员代理制”由“会员制度、代理制度、资格制度、服务制度、公益制度、奖惩制度、沟通制度、档案制度、职能制度”组成,通过“会员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管理、会员引导”四个环节推进实施。 第四条会员服务部是贯彻本《实施办法》的主管部门,代表本所负责实施“会员代理制”。 第二章会员制度 第五条会员是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的基础;会员制有利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本所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发展会员;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管理会员。 1、承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遵守本《实施办法》的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独立法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本所会员。 2、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 3、本所依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本所提供分类服务。 4、经纪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年费;专业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年费;信息会员按规定交付年费。 5、为做大做强做优产权交易市场,本所必要时可调整经纪会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交付金额。 6、本所贯彻公平交易原则,对“两所合一”前入会的经纪会员,实行席位费交付数额统一标准、交易保证金交付数额统一标准。 第三章代理制度 第六条本所是产权交易平台,依法履行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职能职责。会员可以在本所依法从事代理业务。 1、经纪会员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2、专业会员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信息会员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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