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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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一.中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历程简介
中国的行政诉讼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1.公元前2033年(根据范文澜先生的结论定的夏朝起始时间)——到1949年
(1)公元前2033年——1912年,这一阶段基本为空白,在这三千年里虽然有民告官的案例出现,但这并不是行政诉讼的雏形,这只是民告官员本人;没有人们告政府的情形出现;
(2)1912年——1949年,1912年《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员违法损害权益之行为有呈示评政院之权”,评政院是专门的行政诉讼机构;1914北洋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32年国民政府对原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实践证明,这一段历史时期的行政诉讼还是较有成效的,如鲁迅告教育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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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9年到1980年
共和国刚建立时,是准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任何国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最高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要设立行政审判庭。

但是到制定54年宪法时,我们退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等等”,被告少了国家机关、受理机关少了司法机关、原告少了公民团体。

75年宪法、78年宪法同54年宪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差不多。

3.1980年——1989年
行政诉讼制度恢复时期。

首先是1980年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5条:合营企业如果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可以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诉讼。

这意味着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后来又出现了很多此类的法律,形成了一个模式,即“对某某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其次是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2款:行政案件程序适用本法。

第三阶段,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
处罚人、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先复议,不服复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突破了以前只限于财产权的行政诉讼,人身权也纳入其中。

在这一期间出现了很多有影响力的行政诉讼案例,促进了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

4.1989年到现在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行政诉讼法刚出台时,最高法配套出了一个司法解释,两者一起规定了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后来1991年,最高法又发布一司法解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解释”,进一步缩小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999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受案范围采取概括加排除,“只要是行政组织行使行政权力违法,除六种情况外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使这比起以前(列举加排除)有了很大进行。

在这段时间里,人们的观念也转变极大,如2000年春运火车票涨价案,青岛考生告教育部案等等。

二.中国行政诉讼法出台的背景
1.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
当时法院受理了很多的行政诉讼案件,按民事诉讼法难以解决,或者解决问题时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如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相对人无法举证;另外,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时间也不同,行政诉讼很多涉及的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需要先执行相关的行政决定再诉讼,若套用民事诉讼程序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学者的推动
如陶希晋、龚祥瑞、姜明安等等,向舆论界和政府决策层灌输行政法的重要性;后来姜明安、罗豪才等等还直接参与到行政诉讼法的起草。

3.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从而人们的财产权观念勃发,从而人们与政府的矛盾增多,需要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另外,外资的进入,为了保障外国投资的财产权,让其放心在中国投资,我们也需要行政诉讼法让他们在受到行政权侵害时有保护自己的武器。

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公民有了权利意识,懂得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政府主张自己的权利。

几千年的古代史,中国没有孕育出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因为人们财产的缺乏、民主政治的缺失。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意义
1.推动了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诉讼法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甚至要强过宪法。

正是行政诉讼法的存在,行政相对人有了对抗行政机关的合法武器,各行政机关再也不敢肆无忌惮地使用权力,知道要依法办事,这样一来就催生了一大批法律。

2.保证和促进了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
3.改进了中国国民的人性,提高了其权利意识
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为官者形成了一种天生的优越感,视百姓如草芥,任意驱使,现在需要行政诉讼制度来制约这些手握大权的官员们,让他们对人民有敬畏之心,从而把他们被权力扭曲的人性再扭转过来;
另外,几千年的封建压迫也使得我国百姓逐渐麻木,权利意识几近消失,逆来顺受,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来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

三.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
1.受案范围的问题: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损害后果才能起诉,只能受害者本人有起诉权,不能提起公益诉讼,时效过短,等等。

2.运作环境的问题:司法不能很好独立,行政干扰严重;人治观念严重,讲大局,讲政治等等。

3.国民观念的问题:人们不愿告,觉得成本高,想搭便车;人们不敢告,由于相关法制不完善,怕这之后的打击报复;人们不会告,这是法律知识缺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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