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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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2019年8月第36卷第8期总第388期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为价格改革重点任务;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43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渠道由药品加成收入、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财政补助3个渠道转变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财政补助2个渠道的背景下[1],
围绕弥补政策性亏损、维持公立医疗机构平稳运行、理顺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等方面,人们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报以较高期望[2]。短期来看,“腾笼换鸟”的改革目标已初步实现[3];但中长期来看,尚未从根本上建立以公立医
疗机构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
态调整机制,加上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和职能调整,迫切需要对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改革进展进行梳理,系统探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设的目标、关键要素及框架。
1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主要特征
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首先是与县级公立医院综
合改革相关联的,随着医改的推进,逐步过渡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再全面铺开。从实践看,虽然国家针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开展了许多工作,但由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要权限在地方,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在各地表现为“分步推进、逐步到位”的方式,调整进度不一。总体上,各地调整类别及方向相似,但幅度有明显差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首批国家级示范城市大多在2012—2015年进行了1~3次调价,其他省份则主要在2014年后进行了分批多次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概括
而言,近年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呈现四大特征。
1.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技术评估重
点实验室(复旦大学)
,上海200032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资助(71573055)。
通讯作者:刘宝,E-mail :liub@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探讨
林萍1,刘
宝1
[摘要]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我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初见成效,
但中长期来看,仍需构建动态化调整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更加适应成本及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变化。本文梳理了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进展,以及相关国际经验,从明确目标和原则、建立组织体系、明确调整周期、统一项目规范、建立监测体系、构建成本模型、协同部门监管等方面探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设。
[关键词]医疗服务;价格;
动态调整机制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778(2019)08-0020-04
[理论视野]
卫生经济研究2019年8月第36卷第8期总第388期
注:“↑”和“↓”分别表示调高和调低价格。
一是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以补偿取消药品耗材加成造成的损失为核心,取消加成后的合理差价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总量,
其余部分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根据各地公布的有关数据信息,结构化补偿比例在各地存在差异,一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90%、财政补偿0~25%、医疗机构内部消化0~10%。此外,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各地主要通过同级财政差别化补偿进行平衡。
二是着力理顺比价关系。一方面,
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收费
标准,降低CT 、磁共振检查、核医学诊断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另一方面,
对就医负担较重的特殊患者群体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如青海省部分涉及特殊人群的透析、慢性病等项目仍然保持原价甚至降价。此外,部分省份调高了与儿科有关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基础调价上提高20%~30%,对拉开儿科与成人项目价格差距起到了一定作用(见表1)。
表12015年以来部分省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
省市时间床位费
诊查费
护理费
治疗费手术费大型设备检查费
化验费
中医费
海南2015年1月↑10%↑15%山西县级2015年11月↑≤13%
↑≤13%
↑≤13%
↑≤13%↓≥10%↓≥10%新疆2016年2月↑35%~53%门诊↑50%~65%住院↑40%~54%
↑80%~110%↑20%~35%
↑19%~27%↓8%~12%↓9%~11%甘肃2017年8月↑90%↑20%↑44%↓8%↓20%河北
2017年8月
↑50%
↑245%↑160%
↑25%
1~4级:
↑10%、↑20%、↑35%、↑55%↓10%
↓10%
↑55%
重庆市2017年9月↑<20%↑<20%↑<20%↑<20%↑<20%
↓↓<20%
三是提高定价科学性,推行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
限下放(包括下放到市级或县级管理)相配套的分级定价机制。如安徽省按照“市级不高于省级、
县级低于市级15%”的递减原则定价;重庆市规定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医疗机构下浮5%执行等,促进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四是多渠道挖掘潜力,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腾出更大空间。除取消药品加成外,聚焦医药流通领域改革,通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以及谈判和打包批量采购等举措,挤出药品流通领域的价格虚高部分。同时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要求各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及公示,
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2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存在的问题
梳理近年来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践,
不难看出总体在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上推进,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2.1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调整补偿存在不平衡
研究表明,全国31个省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率为88%,部分省份低于50%,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调整补偿存在不到位的情况[4]。当
前,各地较多考虑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情况,
对三级医疗机构收费频次高的项目较少涉及,
加之财政补偿力度有限,导致三级医疗机构政策性亏损和减收压力较为突出。此外,综合医疗机构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的补偿差
异较大。口腔、整形等专科医疗机构由于药占比低,补偿率较为到位;而肿瘤、儿童、老年等专科医疗机构药占比高,平均补偿到位率低于70%。这不仅关系到不同类型医疗机构之间的差异平衡,同一医疗机构内部不同专科也存在补偿不平衡的压力。补偿不足或不平衡可能会推动逐利化诊疗行为,影响医改综合目标的实现。
2.2调整范围及幅度过于粗放,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仍需理顺
各地通常对医疗服务项目分级分类制定调整幅度,调整比较粗放,虽然在结果上体现了技术劳务价值的提
升,降低了物化价值,但如果仅降低大型设备价格,可能会使患者倾向于从小检查转换到大检查。有研究显示,某三甲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来,CT 、磁共振检查人次平均每月上升了10%,核医学检查人次翻倍[2],反而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理顺比价关系不仅是简单的价
格升降处理,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类型项目的价值特征、利用规模及伴随价格变动的弹性关系,
因此必须要有更细致的机制支撑。
2.3基于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短板
目前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2012版全国医疗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探讨\林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