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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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
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体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
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以诚信为本,愿和铁路行业内外各界人士携手合作,共创未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管理委员会
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组织机构图
Organization Chart of CCRP & CRCC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实行认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中心认证部承担铁路产品认证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中心还设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对产品认证结果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批准认证结论的建议。
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CRCC内部结构图
认证机构批准书
CRCC产品认证流程图()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3-10-21)
铁道部文件
铁科技〔2003〕104号
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
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
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
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
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
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
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 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
(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
(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
(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第五条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英文名称为Certification Committee of Railway Product,缩写为CCRP)是铁道部批准成立、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办法和规划等;
(二)确定认证产品目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建议;
(三)确认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听取并审议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报告,并监督、检查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
(五)决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协调解决铁路产品认证中的有关问题;
(七)受理对产品认证机构的投诉和其他有争议问题;
(八)宣传铁路产品认证工作。
第七条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铁认证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Railway Product Certification Center,缩写为CRCC)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和授权、独立对铁路产品进行第三方评价的认证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具体程序和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二)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推荐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受理认证申请并实施产品认证;
(五)负责办理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六)受理对产品检验机构的投诉;
(七)对认证的产品及企业实施监督和检查;
(八)组织人员培训及与国内外其它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交流。
第八条为解决认证方面的技术问题,中铁认证中心应设立技术专家库,由各类产品的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产品认证工作情况,从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第九条铁路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由中铁认证中心内各检验机构承担;中铁认证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管委会推荐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检验机构,经管委会确认后可承担产品检验任务。
第三章认证范围和认证条件
第十条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即CCC认证)中的铁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认证;如铁路对该类产品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应由中铁认证中心按技
术要求对该类产品进行补充检验。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铁路重要产品,由管委会发布认证产品目录,中铁认证中心实施认证;此类产品须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方可在铁路上使用。
进口列入《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时,符合国家有关国际互认协议的,在提供相应产品认证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经管委会同意可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其他铁路产品,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中铁认证中心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铁认证中心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产品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
(三)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四)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认证程序
第十五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按国家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产品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检验等过程的程序,并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六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根据产品认证的依据,制定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由管委会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实施细则须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提交中铁认证中心;国外企业或代理,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八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接到认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
决定受理的,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中铁认证中心交纳
有关认证费用和检验费用。
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中铁认证中心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通过后,由审查组(或承担认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依据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在该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时间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汇总整理,编制《认证评定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的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对认证结论进行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工作组评价意见,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并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社会发布公告。
由中铁认证中心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企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中铁认证中心应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2个月内,到中铁认证中心签订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缴纳认证标志费和年金,并领取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由中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4年。
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中铁认证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评审,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
不继续认证的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证标志。
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等没有通过产品认证,均不得使用该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每年向中铁认证中心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认证后的检查、检验
第三十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中铁认证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检查或检验。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铁认证中心应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一)检查或检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的技术指标;
(三)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反映并经查实,已认证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五)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企业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后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该认证产品不得在铁路销售;整改结束后,企业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中铁认证中心经复查合格后,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
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铁认证中心应撤消企业的认证证书,禁止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仍不能达到认证要求;
(二)已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三)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认证标志的信誉;
(五)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六)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检验。
第三十四条被撤消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该认证产品不得在铁路销售,一年内不得再次向中铁认证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冒用或转让认证标志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达不到认证时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其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管理文件并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对认证结果负责,并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追踪;对不符合认证要求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及时暂停使用或撤消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铁认证中心或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认证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影响产品认证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中铁认证中心不得与认证申请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条检验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影响产品检验结果公正性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参与铁路产品认证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章办事,遵纪守法,严谨公正。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企业和用户均可向管委会或中铁认证中心申诉,管委会或中铁认证中心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家认可机构或认证认可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参与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收取;
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由中铁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产品认证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产品通知
抄送:中车南、北方公司,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铁通公司,青藏铁路公司,物资总公司,建设开发、鉴定、工程、外资、信息中心,铁道企协,铁道工程协会,地方铁路协会,铁科院,部内政法、计划、劳卫、建设、安监司,运输局,高速办。
铁道部办公厅 2003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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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及车厢的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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