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 WORD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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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一、适用对象

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见刑法分则中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少数犯罪。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内容

依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期限及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四、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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