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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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思考作者:胡馨月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2期
邻里纠纷引发口角,相互推搡间致一人轻伤二级,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一人先行言语、动作挑衅,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负伤,现挑衅之人伤情为轻伤二级,被挑衅之人伤情为轻微伤,在无确切证据证明谁是先动手一方时,被挑衅之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上情况经常发生于我们生活当中,其案件争议焦点都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个疑难问题,涉及该类案件,总是易引发众多争议。前有“于欢护母弑凶案”、“昆山反杀案”,近有“赵宇见义勇为案”,都是聚焦于正当防卫适用问题的典型案例。从已公布的大量法律裁判文书中可看出,文初提到的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仅有极少数的行为人被认定系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这其中除了个案细节情况不同原因所致,也由不同法官对法律理解与适用不同的差异造成。就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要谈谈正当防卫在实践中认定的主要难点。
首先,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救济,但不法侵害的范围如何界定?防卫的不法侵害是否只针对于暴力侵害?如遇他人非法闯入住宅,遭受非法拘禁等非暴力不法侵害,被侵犯权益者能否采取防卫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定性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而采取的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说明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对象非限定于暴力侵害的行为人行为,而是将一切有侵犯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都囊括其中。如果实践中仅就暴力行径所采取的措施才认定为是正当防卫,无疑人为地大大缩小了防卫权的范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如何考量?曾有一女子被卖入大山做当地人的媳妇,其行动一直受限,并遭受各种暴力行为,某夜,该女子趁男子入睡后用水果刀刺了男子几刀后逃跑。后此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该女子行为的认定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女子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虽然其被强奸并遭受非法拘禁,但强奸行为已经结束,且男子熟睡后并未将其控制,其人身自由权在那时未受到侵害,故其行为是权益被侵犯后的泄愤行为,而非防卫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哪怕该男子已经熟睡,但其长期的控制性行为已经使女子产生心理上的强制感,若男子清醒,仍然会对女子的人身安全、自由产生重大威胁,这种非法拘禁是持续状态,不能以男子间或不在女子身边看守而认定这种非法持续状态不存在。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只能在不法侵害发生的那一刻才能进行正当防卫?笔者认为,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已足以产生威胁,至不法侵害确已不可能再实现这整个期间内,被侵害人随时可以采取防卫措施进行自我救济。而现行实践多就损害结果已发生作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的理解,也就是认为只有产生了损害结果,才存在不法侵害,合法权益受损者才能够采取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