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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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其他规定
关于下岗人员的规定有哪些?下面为您整理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规定。
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工会或者职代会意见后,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
2.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除按照国家计划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外,不得再新招收职工。
3.尚未实行全员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暂不纳入新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国有企业应首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完善
劳动基础管理后,方能纳入保障范围。
县区以下个别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因历史原因没有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可酌情照顾,可先纳入保障范围,后完善劳动合同。
对这些企业原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其视为,协议未到期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4.凡2001年6月份以前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可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在此之后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退休年龄的可纳入范围,但在保障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停止保障。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期满,但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中,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目前尚滞留在中心且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经过认定符合三无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6.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不能纳入新办法的保障范围。
7.长期停产企业中的留厂人员,维修、护厂职工,医院、学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新办法保障范围,按原渠道解决。
8.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破产兼并的政策办理。
已纳入计划,但尚未进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其已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办法予以保障,不纳入新的保障范围。
9.根据《国务院关于下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基本精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
职工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内部退养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
内退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10.中央驻陕企业暂不新的保障办法,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社会承担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拨付。
企业新的减员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和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若干政策的通知》(陕劳发[2000]278号)文件执行。
参阅文件: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2001年3月20日)
《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劳社发[2001]142号,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