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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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
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18337.1-2001 )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
护。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
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圭寸禁或定期全面圭寸禁,
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
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 )、《森林采
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 )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1960.1 -2007 )。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
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
熟龄的公益林。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
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
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
(一)有E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
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
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
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 以上的林分;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
能超过20% ,伐后郁闭度不低于
0.6 。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需要抚育的,应依据林分受害程度,按照必要的强度和方式伐除受害死亡木、濒死木和病腐木等。
第八条低效林改造的对象:(一)因过度采伐等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形成林相残破的林带;
(二)树种单一,林分结构差,树种不良,郁闭度低于
0.3 ,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林分;
(三)缺带比例在30% 以上的破损带段,林分结构和林木生长不良,达不到防护效果的林带;
(四)因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严重,受害病腐木超过30% 的林分(带)。
第九条其它采伐指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修建防火公路、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需要采伐的林木。
第十条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经营方案确定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公益林资源条件和管护培育要求,科学计算、合理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一条实行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制度。公益林采伐应严格执
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量计划,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及其更新、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的分项限额、计划指标,均不得突破、不得串项使用。
第十二条因遭受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清理采伐、工程项目采伐林木等,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指标的,按照单报单批程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公益林采伐的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由盟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国有公益林采伐,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体所有的公益林采伐,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益林采伐限额、采伐量计划指标分配情况、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情况、林业部门的采伐审批情况等,应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苏木(国有林场)、村嘎查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牌(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第十六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计划执行情况应于当年7 月和翌年1 月底前,逐级汇总、定期上
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
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采伐作业的,核发林木采
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停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十八条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
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更
新造林作业设计与施工,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迹地更新。
第十九条采伐和迹地更新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部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伐情况和迹地更新情况分别进行检
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批准采伐公益林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