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操作办法(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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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的操作办法

(中心城区)

各社保处、东湖劳动保障分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7]84号)精神,现将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属本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属于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享受低保人员;

(四)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五)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二、操作办法

(一)参保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本人户口薄或第二代身份证;

2、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

3、低保对象应提供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4、重度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5、低收入家庭老人应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证明;

6、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及主卡人身份证(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需要提供银行卡)。

(二)申报时间

1、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过渡期。过渡期内,参保居民每月20日前均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日后办理的视为次月参保。

(三)办理程序:

1、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低保对象填写《登记申请表》后还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如民政部门能提供低保对象信息名单,可不需由社区居委会低保专干盖章确认);

3、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居民登记申报资料;

4、社区居委会使用“武汉市居民医疗网上服务系统”中的“居民登记模块”录入居民个人信息(参保人持第二代身份证的直接通过二代身份证读卡器采集),产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信息;打印《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见附件),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若信息有误,使用“资料修改模块”修改,重新打印《核定单》提交申报居民核对、签字确认;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参保登记手续需由其监护人代办或陪同办理。

5、社区居委会将参保居民照片粘贴在确认后《核定单》上(有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需粘贴相片)。

6、参保居民缴费绑定须由缴费银行卡的主卡人签订《委托转帐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办理缴费信息绑定手续;无银行卡的参保居民需由主卡人陪同办理。

(四)缴费标准及要求

1、缴费标准

(1)参保居民属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上在校

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4)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2、缴费要求

(1)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授权书》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卡上存款。

(2)新生儿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选择当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月20日前缴费;选择次年享受待遇的,应于当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缴费。

(3)参保居民未按以上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城镇居民,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五)社会保障卡制卡流程

1、社区居委会每月23日前下载制卡计划(一式三份),连同粘贴有相片的《核定单》一并报送辖区社保处。

2、社保处汇总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和学校报送的制卡计划、基准纸和《核定单》后,于当月26日前报送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通过基准纸和《核定单》采集照片信息制卡,制卡完成后通知各社保处领取社会保障卡。

4、社保处通知辖区各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6、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三、特殊业务处理

(一)参保信息订正

居民参保后信息发生变化,需到社区居委会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订正表》(以下简称《订正表》,见附件),并提供与变更信息相关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需由其监护人办理(陪同);缴费信息发生变化的需由主卡人重新签订《协议》。

(二)停保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

(三)退款

参保人办理停保手续若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可于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到所属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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