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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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权是父母对儿女所拥有的一种权利,监护权能够有效的保障小孩子的权利,而父母就是监护人,监护人一般具有相应的权利,应当对被监护人具有引导和教育的义务。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一、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

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二、怎么解除监护关系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

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监护权一般也是可以进行变更的。监护权的变更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并且需要开具相应的证明。监护权一旦变更,则权利转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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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监护人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XXXX公司内部检维修、高空、有限、动火、吊装等各类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本制度规定了监护人的管控内容、要求及考核。(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所有特殊作业和其他非常规作业的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 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 (二)各单位负责培训、贯彻、落实本制度。监护人员需接受本制度的培训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三、控制要求 (一)所有特殊作业,责任分厂必须按照各专项制度监护要求指派相应级别的专职安全监护人并做好作业全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二)监护人必须是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正式管理人员或员工(禁止女工),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三)各单位在所有特殊作业开始前,责任单位安全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向当班班长、作业人和监护人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安全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其

他工作,不得擅自离开监护岗位。 (五)安全监护人因故确实需要离开监护现场的,现场特殊作业必须暂停,分厂(含后勤和产销)可指派其他符合监护要求的专人代替进行现场监护。监护人离开超过半小时以上,分厂(含后勤和产销)必须重新在“钉钉”系统上办理相关作业票,另指派监护人,方可作业。 (六)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安全监护人袖章。(七)安全管理部负责对作业前、作业中安全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监护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方面的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相应考核。 四、监护人要求 (一)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预防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在“钉钉”系统对应申请票据上电子签名。 (二)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据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据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作业票据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得到落实后,方可允许作业。 (三)监护人在作业前应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准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四)动火作业监护人在动火前,应重点检查系统置换、隔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和《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以看出,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明确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资格及监护责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构建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需要政策支持。目前,应当加强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实现教育平等。很多进城务工人员都希望把孩子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得不到解决,高昂的“借读费”令他们望而却步。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同时,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

监护人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MYH.02-BA.ZD-01.257-2012 烯烃中心监护人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编制依据 (3) 4.术语和定义 (3) 5.职责 (3) 6.制度及考核 (4) 7.其他 (5)

1.目的 监护人在直接作业环节起到关键的作用,为确保监护人在监护时能够 认真负责,编制此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烯烃中心用火、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 3.1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2神华煤制油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3中油化安〔2008〕28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病 防治、防火安全责任制。 4.术语和定义 4.1用火作业 在生产区和生产管理区进行以下作业为用火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 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使 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 (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 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 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使用非防爆通讯 工具;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 作业。 4.2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容器、槽车、罐车、反应器及各种槽、管道、烟道、 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窖)、涵洞、室、沉箱等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特别受限空间是指在被油类和其它危险化学品污染区域和地域内的受限空间。缺氧缺氧 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9.5%的状态。 富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高于23.5%的状态。 受限空间作业指进入或探入(指头部入内)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包括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 缺氧危险的或同时存在其他可燃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易燃易爆粉尘的缺氧 危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 5.职责 5.1安全组负责本规定的修订、组织实施和解释。负责对现场直接作业检查。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2019年文档资料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 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教职责。但对管教方式没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然而,日记作为对每天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常常带有个人情感抒发。当事人往往不准备公开,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属于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父母通过网络形式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形越来越多。父母通过查看未成年人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这种行为与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孩子房间、书包、衣物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个人领域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侵犯,以保证获得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 四、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评价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民法通则》为主体,略成体系,亦涵盖了监护的主体、对象、程序等内容,但仍有其不完善性,尤其随着我国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下需求,归纳起来,该制度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面 1、立法技术缺陷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立法违背逻辑性、体系混乱,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残疾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但我国《民法通则》将监护制度规定在“公民”一章中,将监护制度作为民法总则内容研究,有悖于民法逻辑性,且仅有 4 条规定,过于简单概括,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而《收养法》等特别法中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在基本法中找不到依据,导致立法体系混乱,为学者诟病。 其次,监护种类单一。仅有法定和指定监护,没有遗嘱监护、选定监护、意定监护,且指定监护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父母单位做监护人的规定严重脱离社会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亲权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监护则基于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立法

一般基于对亲情的信任而对亲权采取放任主义,而对监护一般采取限制主义,我国立法未将二者进行区分,导致亲权人和监护人权限混乱,没有差别规定,为监护权的行使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埋下隐患。 2、指导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缺失 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儿童事务的首要原则以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规定,而是以“未成年人优先原则”替代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较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尚有差距,不能与之等同,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缺失,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相关制度具有先天的缺陷性和局限性27. 3、监护主体不适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16 条第4 款规定了4 种组织监护人:“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现如今,单位担任监护人与市场经济规律已经十分不适应,尤其是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难以有精力在承担了自身工作以后,再承担其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且由于单位自身属性不同于自然人,监护责任难以实际履行,有悖于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因此,组织监护形式实际形同虚设。 4、监护权利义务和职责不明确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当事人的衣食起居,代替被监护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并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而且是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非可以有权利使用。这是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监护人监护职责的明确规定。 一、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已经实施了近三十年,学者间认为,其主要缺陷是,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且理念陈旧、操作性差,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有所不符。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作这样的评论尚属中肯,但仍不够充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监护与亲权的关系,以监护权代替亲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补正究竟适用亲权还是监护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做法不同。英美法系不存在亲权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用监护权补正其行为能力,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未成年子女一经出生,其父母就是其亲权人,负有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以亲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只有亲权人均死亡或者丧失亲权或者被剥夺亲权,才须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以监护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亲权和监护制度未加区分,不适当地使用了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不明确,会造成民法体系的混乱。 第二,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7]同时保

作业监护人考试题 - 答案

一、选择题 1.安全监护中“监控风险”主要指的是以下三个 方面(B) A、中毒风险、窒息风险、着火爆炸风险 B、人员风险、工艺设备风险、环境风险 C、操作风险、施工风险、应急风险 D、高处作业风险、受限空间风险、动火作业风险 2.下列描述中不属于监护人职责的是(D ) A、清楚作业目的和风险,事前告知作业方 B、纠正制止不安全行为,停止违章作业 C、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监护人可以变更作业内容 3.发生以下哪些情况,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D ) A、在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B、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C、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D、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4.安全带高挂低用是为了( A )。 A、减少坠落行程,降低伤害程度 B、防止作业时绊倒导致坠落 C、便于监护人观察 D、方便作业时移动位置 5.作业许可证应由(B )填写。 A、施工方项目负责人 B、属地项目负责人 C、安全专业人员 D、现场监护人 6.许可证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D ) 应按照预先确定的检测要求进行气体检测。A、施工方项目负责人B、属地项目负责人 C、安全专业人员 D、现场监护人 7.一项作业涉及多家作业单位参与时,不同的单 位应(A )办理作业许可证。 A、分别 B、共同 C、由负责主要工作的单位 D、由属地指定的单位 8.对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 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属地项目负 责人应在许可证中注明气体检测(B )。A、内容和结果B、时间和频次 C、结果和频次 D、时间和人员 9.批准人进行书面审查时的内容不包括(D )。 A、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 C、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D、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 10.批准人进行书面审查(B )对许可证期限和 延期次数确认。 A、不需要 B、需要 C、视具体情况 D、依据申请人要求 11.以下哪些作业需要现场设置警戒隔离( D )。 A、维修机泵 B、吊装作业 C、脚手架作业 D、以上都需要 12.设置现场警戒带时允许的方式是(C )。 A、利用工艺管线 B、利用现场阀门 C、利用钢结构 D、利用现场设备 13.书面审查通过后,现场核查确认的内容有 (D )。 A、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B、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C、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D、以上都是 14.下列哪种情况发生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的 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并收回作业许 可证。(B ) A、作业许可证规范的作业内容未改变 B、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C、现场监护人员离开 D、作业人员警戒隔离不到位 15.生产场所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 C )。 A、8小时 B、24小时 C、1个班次 D、2个班次 16.对确实需要较长时间的作业,在审批时可允许 延期,但总期限不得超过( D )小时。A、8 B、24 C、48 D、72 17.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副本黄色应(C )。 A、送交相关方 B、放置办公室 C、放置在控制室 D、放置现场 18.作业时间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 A )。 A、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B、与属地批准人协商办理延期 C、白班班次时间不超过3小时可继续完成作业 D、经批准人允许变更作业有效期 19.施工作业工作安全分析小组人员包括(D )。 A、管理、技术人员 B、第一监护人 C、施工作业人员 D、以上都是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_省略_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为例_赵卿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5期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 ———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为例 赵卿*李庆** 【内容摘要】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又是监护权撤销制度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及监护权撤销制度直接关系到家庭、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利的保障。A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过程表明,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监护权撤销案件仍存在公益诉讼制度缺位、职能定位不清、流程规范缺失、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厘清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职能定位、细化案件办理流程、扩展监督途径、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监护权国家监护检察职能程序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授权最高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终于有了“尚方宝剑”,师出有名,但颇为遗憾的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未能纳入其中。 监护权撤销案件的办理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关系密切。监护权撤销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部分身份关系,该种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更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为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如果可以随意形成和变更,则社会秩序极易发生混乱,甚至还可能引发恶性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可见,身份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它在性质上不容私人“自治”,国家应当干预或介入该类纠纷的解决。对此专家均有过详细阐述。如宋英辉教授认为,国际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一个最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亲权。中心含义是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有最终的监护责任和监护地位。当父母监护缺失、监护方式不当或监护能力严重欠缺时,国家应进行保护性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最佳利益。①姚建龙教授也指出,中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长期留有空白,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中国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监护的观念没有建立起来,这方面的投入和制度设计上是存在硬伤的。②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状制度的缺失,不仅影响到司法实务中撤销监护权诉讼的相关问题,更会对未成 *赵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处副处长,检察员。 **李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 ①参见张倩:《濮阳“猪娃”事件背后缺失国家监护》,载《北京青年报》2015年7月10日。 ②参见应琛:《儿童监护:从家事变国事》,载《新民周刊》2014年第6期。

监护权纠纷

监护权纠纷 许某与吴某等监护权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 【要点提示】 父母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父母也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2007年11月15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终字第0220号(2008年5月22日) 【案情】 原告:许某(化名)。 被告:吴某、章某(化名)。 章某某系两被告之子,2000年与许某举行结婚仪式,于2002年7月24日生育一子章兵。章某某于2007年4月11日在上海打工期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雇主于2007年4月14日一次性赔偿因章某某死亡的各项费用32万元。后许某与章某、吴某对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约定:"......四、章兵的份额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七、注:增加条款:1.章兵抚养费130000元。......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年1万元支付存于吴某手的款项。赔付所得人:章兵:130000元(注: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2007年6月1日。"现章兵随许某生活。2007年7月10日许某请求宿豫区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章兵的法定监护权。2007年11月9日许某再次请求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丈夫章某某在上海打工时因劳动事故而身亡,就其身后的财产分割,原、被告签署了协议书,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不告诉章兵名下的存款数额,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密码,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二被告吴某、章某辩称:没有保管章兵的赔偿款。 【审判】 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当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续。本案中,许某是章兵的监护人,其与吴某、章某签订的协议中,对涉及章兵财产抚养费处分的条款并未侵犯章兵的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现许某主张变更该条款,由其自行行使财产的监管权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的约定,该约定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不告诉上诉人存款的密码,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数额,致使上诉人对章兵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损害了上诉人监护权的行使。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交出章兵名下的存款单由上诉人监管。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现状分析 摘要:困境未成年人泛指由于监护人不愿承担、无力承担其监护责任或长期严 重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而使得被监护未成年人面临生活,甚至生存困境的未成年人。 关键词: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 毋庸置疑,在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繁荣昌盛之希望所在的这个观点上,社会 上早已形成了共识。由此,怎么让这个尚显稚嫩的特殊群体尽可能都能健康快乐 地成长,无疑成为社会长久不衰的关注热点。关注度是有了,但现实状况又是如 何呢?近年来震惊社会的“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男童垃圾箱取暖死亡事件”等 一系列悲惨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案例,给我国未成年人,特别是困境未成年人 的生存成长现状敲响了警钟,由此我们开始正视这一系列未成年人悲惨事件的始 作俑者—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境问题。 下面作者将以一则社会热点案例分析讨论造成当前我国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困 境问题的法律现实原因。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派出所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有长期吸毒史)时,发现乐燕出租屋内一直无人应答,民警拨打乐 燕手机,却发现其手机已经关机了。民警觉得事情有些不妙,随即请开锁工人将 乐燕出租屋的房门打开,结果发现了令人心碎的一幕:乐燕的两个女儿一个在床边,一个在门边,身上早已冰凉,也没有呼吸。最后尸检结果证实了两个女童被 活活饿死的惨痛事实。据悉,两个女童的父亲李斌早前因为吸毒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时将于两个月后出狱。随后,两个女童的母亲乐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乐某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在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侵害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事件的法律现实折射 南京被饿死的女童早已入土为安,了解并感受了这些悲惨事件的始末,我们 震惊、我们悲痛、我们沉默。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更愿意怀着悲悯的情怀去 努力发掘悲剧之下暴露的种种法律困境和司法实践问题。“饿死女童”案虽然是个 并不常见的恶性事件,但这也绝不是单独的一例。在我国传统的家族抚养结构中,借助于强大的宗亲家族关系及繁盛的家族人口规模,就算是原监护人不愿或无力 抚养自己的孩子,其数量庞大的亲戚朋友群体也有能力抚养被抛弃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比较长的时期内,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不需要国家提供监护和 救助支持。但是现在,这样的平衡已经被打破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开展和经 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家族内人口数量急剧锐减,困境未成年人所在的亲属家 族体系的抚养互助功能也随之迅速衰落,以前的亲属间接力帮扶抚养已经变得困 难重重,这些新变化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困境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大量产生。而我 们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事实上却并没有正视这些巨大的改变。 当前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 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等法律条文共同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可有效应对一般的未成年人监护权争议及保 护案件。但若用来应对和解决本文所探讨的困境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保护所面临 的困境时,其缺陷和不足便暴露了出来。 二、后备监护主体定位尴尬,与现实状况相脱节 当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后备监护人的规定主要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里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权利能力。我国监护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之第二节,将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监护、对精神病人监护两种,对监护人产生、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但仍然过于笼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所说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指的是《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对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我国现行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备的,特别是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存在着更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从实体角度看 1、监护对象的定义有失妥当。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从第16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可以推断,第17条的监护对象就是指行为能力上有缺格的成年人。然而,《民法通则》使用的定义语言,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为一般人理解“精神病人”,都是指重性精神病患者,因此容易造成错觉,成年人监护的对象仅限于重性精神病人。而且监护对象的分类,既然第16条规定的是“未成人”,而下一条却是“精神病人”,显而易见,这种定义无法在逻辑上体现周全和严密。 2、监护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 监护的内容一般可分为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等部分。监护事务又可分为人身的监护与财产的监护。《民法通则》对监护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设定得不完备、过于原则。仅在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负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时应赔偿。相比之下,各国民法普遍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作详细的规定,具有十分可行的操作性。例如,关于监护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而瑞士、日本、法国、台湾均明确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德国虽然原则上规定监护是无酬的,但监护人对因执行被监护人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享有请求权,而且根据合理原则,也可给予适当的报酬。再来,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对监护人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启动人,使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流于形式。 1、缺乏监护人的选定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可以通过法院加以裁决。但是,当有监护资格的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并非在前顺序的人担任监护人时,是否由需要法院或相关组织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监护人设立方式来看,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放任主义,没有监护人设立登记和撤销登记制度,也没有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1条的法律条款说明,监护人的指定有下列三种办法;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明法总则第35条说明了,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没有分配和行使自由的权利。除非是在被监护人的同意之下,或者是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得已的动用。才是合法的,私自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因为被监护的人,也有可能是老年人之类的情况,其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并不能够独立的生活。所以这条法律也明确的说明了,监护人要充分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助被监护人处理事务和财产。如果被监护人有地理处理事情的能力,那么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撤销: 在成为监护人之后,并不是说就不可以更改,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出现了暴力和不赡养的问题,那么可以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6条的

法规更换监护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殴打言语辱骂的情况下,被监 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更换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殴打的证据。或者被监护人也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请求帮助和调节,调节不成功的,由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出面,更换监护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进行赡养,任由被监护人自生自灭。这 样的情况一般是出现在婴幼儿或者是年龄太大无生活自理的老人身上。或者是被监护人出现了生病或者是出现了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监护人虽然给予了一定的赡养,但是没有妥善的安置,如及时的救治和护理,只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监护人存在侵犯被监护人的的合法权利。如监护人侵犯被监 护人的财产,在被监护人的年龄太大或者是太小的情况下,对于财产没有独立的处理能力,监护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吞并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占为既有。被监护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并要求返还。 以上的内容,监护人在违反的到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个人、居委会或者是村委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的情况,安排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来决定其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撤销了监护人,并不等于断绝关系。监护人虽然被人民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样也不能少,如果子女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这些费用,还是需要继续负担。

作业监护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作业监护人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作业监护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监护人 1.1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 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必须设监护人,对作业负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现场作业全过程实行监护与检查, 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负责安全协调与 联系。 1.2监护人应由作业点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指派。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系统停车计划检修必须增加监护 人。 1.3在生产区域内进行重大的危险项目施工或作业(如 抽堵盲板、带压堵漏等),需申请安全中心配合监护的, 由各事业部向安全中心提出,安全中心派气体防护人员进

行监护。 2 作业前职责 2.1监护人必须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在作业证上签名,并配带“监护人”袖章标志。 2.2监护人必须随身携带票证,在作业前应逐项检查作业票证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以及票证中各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作业票证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或事业部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可靠后,方可允许作业。 2.3监护人在作业前应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预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作业监护人考试题答案

精品文档 . 一、选择题 1. 安全监护中“监控风险”主要指的是以下三个 方面( B ) A 、中毒风险、窒息风险、着火爆炸风险 B 、人员风险、工艺设备风险、环境风险 C 、操作风险、施工风险、应急风险 D 、高处作业风险、受限空间风险、动火作业风险 2. 下列描述中不属于监护人职责的是( D ) A 、清楚作业目的和风险,事前告知作业方 B 、纠正制止不安全行为,停止违章作业 C 、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D 、监护人可以变更作业内容 3. 发生以下哪些情况,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D ) A 、在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B 、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C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D 、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4. 安全带高挂低用是为了( A )。 A 、减少坠落行程,降低伤害程度 B 、防止作业时绊倒导致坠落 C 、便于监护人观察 D 、方便作业时移动位置 5. 作业许可证应由( B )填写。 A 、施工方项目负责人 B 、属地项目负责人 C 、安全专业人员 D 、现场监护人 6. 许可证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D ) 应按照预先确定的检测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A 、施工方项目负责人 B 、属地项目负责人 C 、安全专业人员 D 、现场监护人 7. 一项作业涉及多家作业单位参与时,不同的单 位应(A )办理作业许可证。 A 、分别 B 、共同 C 、由负责主要工作的单位 D 、由属地指定的单位 8. 对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 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属地项目负责人应在许可证中注明气体检测(B )。 A 、内容和结果 B 、时间和频次 C 、结果和频次 D 、时间和人员 9. 批准人进行书面审查时的内容不包括(D )。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对安全完成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 C 、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D 、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 10. 批准人进行书面审查( B )对许可证期限和 延期次数确认。 A 、不需要 B 、需要 C 、视具体情况 D 、依据申请人要求 11. 以下哪些作业需要现场设置警戒隔离( D )。 A 、维修机泵 B 、吊装作业 C 、脚手架作业 D 、以上都需要 12. 设置现场警戒带时允许的方式是( C )。 A 、利用工艺管线 B 、利用现场阀门 C 、利用钢结构 D 、利用现场设备 13. 书面审查通过后,现场核查确认的内容有 ( D )。 A 、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B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C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D 、以上都是 14. 下列哪种情况发生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的 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证。( B ) A 、作业许可证规范的作业内容未改变 B 、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C 、现场监护人员离开 D 、作业人员警戒隔离不到位 15. 生产场所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 C )。 A 、8小时 B 、24小时 C 、1个班次 D 、2个班次 16. 对确实需要较长时间的作业,在审批时可允许 延期,但总期限不得超过( D )小时。 A 、8 B 、24 C 、48 D 、72 17. 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副本黄色应( C )。 A 、送交相关方 B 、放置办公室 C 、放置在控制室 D 、放置现场 18. 作业时间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 A )。 A 、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B 、与属地批准人协商办理延期 C 、白班班次时间不超过3小时可继续完成作业 D 、经批准人允许变更作业有效期 19. 施工作业工作安全分析小组人员包括( D )。 A 、管理、技术人员 B 、第一监护人 C 、施工作业人员 D 、以上都是

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080963.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da15080963.html,/ 未成年人监护权公证 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五是其他亲属、朋友,第二款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要民委员会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需要证明谁才是该精神非清楚患者的监护人,其所在此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证明,因其效力比较低,一般不能被相关单位所认可,公证是国家的证明机构。 监护权公证书 (XX)XXX 字第XX 号 申请人:XX ,男/女,XXXXX 出生,住址:XX ,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 关系人:XX ,男/女,XXXXX 出生,住址:XX ,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 。 公证事项:监护权 申请人为了为关系人治病而领取关系人名下的存款,于XXX 年XX 月XX 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监护权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居民委员会的指定证明,市立医院的病历证明。 查申请人XX 是关系人XX 的妻子,关系人XX 现因病躺在医院里昏迷不醒,已无任何行为能力,现依据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定及其他亲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兹证明申请人XX 是关系人XX 的监护人,申请人XX 为了被监护人XX 的利益(治病),有权领取关系人XX 名下在XXXXX 银行的存款,账号:XXXX 。 此款专用于为关系人XXX 治病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 公证处 公证员: XXX 年XX 月XX 日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

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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