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政下年终奖税收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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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下年终奖税收筹划思路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较为重要的税种之一。新个税法于2019年正式实施,本次税改不仅提高了免征额,还增加了六项附加扣除,税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而对于个人所得中的年终奖部分,个税新政也给出了三年过渡期,并对年终奖的计税办法进行了简化与优化。本文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力求为各收入群体就个税筹划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个税新政;年终奖;税收筹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适时推出了各项减费降税政策。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修正对个税条例做了较大的调整与完善,变原来的分类征收制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与工资薪金合计一起进行综合计税,同时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仍是七级税率,但低税率的级距却有所扩大。基于国家税收新政的时代背景,根据个税中新的政策规定,个税的计算方法已经发生了改变。对于居民收入中的重要一项年终奖,在这个特殊时期,也随之发布了过渡政策,留给了我们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让广大员工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红利。

一、个税新政下的年终奖

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即我们俗称的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但它不限于年终发放,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但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则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明确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处理方法。文件指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真解读有关年终奖的相关规定后我们可以总结出,在2019年—2021年这三年过渡期中,年终奖的计税有以下特点。(一)纳税人有选择权

此次税改政策中最大的红包是将选择权交给居民个人,对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过渡期可以有两个选择:1.单独计税。即基本沿用原来的特殊算法,即将年终奖除以12找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然后计算出年终奖的个税。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即便发放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不够扣除,年终奖均不做任何减少,仍以其总数来计税。2.与综合所得合并计税。此时将年终奖与当年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一起,按工资薪金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计征。这样的过渡政策既考虑了高收入居民个人的税收,也充分为低收入居民个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尤其重要的一点是选择哪种计税方法?什么时候使用?都是每个居民个人纳税人自己的权利。

(二)对计税方法

进行了简化与优化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这三年过渡期间,居民个人选择适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的,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去找税率。而不再是原来那样,先要减去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找税率,同时也是直接用年终奖总额去乘对应税率,也不像原来先减去不足扣除的部分。对于当年新入职未满12个月的职工,个税新政并未规定除数变动,即不是实际的入职月份,而是同样除以12个月。同时,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的,其个税由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在次年3月—6月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年终奖应当作为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从全年的综合所得中进行扣除,不再纳入汇算清缴。按照年终奖单独计税扣缴入库的税款,就不再作为居民个人年度预扣预缴的税款,纳入汇算清缴已纳税额范围。

二、年终奖的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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