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桥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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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平阳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及其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东梁养护处负责桥梁管理、检查、养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平阳高速建管处上报。建管处对桥梁的检查、维修、抢险、修复等任务的安排养护处应及时完成,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五条桥梁管理应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设立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六条东梁养护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的检查工作。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经常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出现四、五类状况病害的,应当采用必要的仪器、量具及时检查。经常检查实行月报制度,由东梁养护处按月报平阳高速建管处。
第八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高速公路一般为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
第九条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需做特殊检查的三种特定情况如下:
(一)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船舶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
(二)定期检查中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
第十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实验等方法进行。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损坏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危桥为五类桥梁和四类桥梁中重要部件出现严重功能性病害并继续扩展,实际承载能力比设计承载力降低25%以上,影响通行能力处于危桥状态的桥梁。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东梁养护处组织评定。由平阳高速建管处桥梁工程师提负责组织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期间,东梁养护处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检查结束及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桥梁管养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和桥梁鉴定报告及时报送主管单位。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程及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经管养单位鉴定认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一)先行设立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交警、路政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二)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平阳高速建管处;
(三)在主管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工可批复期间及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臵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认定危桥后,应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前期工作程序为:
(一)由东梁养护处申请立项,由平阳高速建管处审批;
(二)项目批准后,由东梁养护处编制建设方案或加固方案,一般方案要两个以上对经
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此项工作由平阳高速建管处负责;
(三)建管处组织专家依据技术论证分析或桥梁特殊检查结果,确立大修、改建方案和投资并列入计划。
(四)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桥梁坍塌,不受前期工作计划限制,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直接编制抢修方案报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计划安排原则:
(一)重点考虑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
(二)对一般性露筋、小范围桥面破损、栏杆缺损、锥坡损坏在日常养护、小修和中修费用中考虑;
(三)桥梁的加固应以恢复或提高承载力为主,提倡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四)公路桥梁的管理、定期检查,特殊检测计划要列专项费用解决,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特殊或抢险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要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九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条桥梁养护施工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交警、路政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做好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路桥梁技术档案资料,即: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和特殊情况资料。还要收集积累超限车辆过桥、管线架设过桥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要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并对公路桥梁进行科学的评价与决策。
第二十二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性公路管理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