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论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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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的文献综述
科斯开创了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在他的理论中,他将企业理解为一种不同于标准的市场交易的契约。

在科斯之后人们对契约理论的研究按两个方向发展。

第一个方向是委托-代理理论,其核心是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机制来激励代理人“说真话”和“不偷懒”。

这个机制认为可以将所有的可以预见到的或然事件都涵盖在其中,是一个不需要再谈判的完全合同,因而这些理论也被称为“完全契约理论”,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为阿尔钦、莫里斯、格罗斯曼和张五常等。

第二个方向是威廉姆森和哈特等人提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而完全契约理论把参与博弈的各方当事人放在一个委托-代理框架下处理,把所有的交易和生产关系抽象为一种契约关系。

在完全契约理论的假设中,在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完全理性的委托人总是可以设计一个最佳契约,该契约充分考虑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或然状态,并能够无成本的被第三方强制执行。

在完全契约理论下通常认为产权结构和权威是不重要的,因为通过契约安排总是可以实现最佳效果。

在完全契约理论下,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在当事人能足够的理性预计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从而设计出恰当的合同,并且这些合同就算是不能得到自我执行,也能在第三方的干预下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就并没有触及契约的本质,即企业是凭借权威来配置资源的特殊组织。

同时我们无法知道企业的契约关系与其市场的契约有什么区别,我们也就无法知道哪些交易应该纳入到企业中,而哪些交易应该在市场中完成,即无法确定企业的边界,这些也是完全契约理论的不足之处。

在完全契约理论中假设当事人是完全理性的,这个假设遭到了许多经济学家的抨击,因为这个假设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情况,即使预见到了也不能把所有的条款都写入契约,因为这样做的成本过高,所以契约一定是不完全的。

这就发展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在这个方向上又有两个分支:以威廉姆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派、以格罗斯曼和哈特为代
表的产权理论学派。

交易费用经济学下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由三个基本假设: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

所谓有限理性是指“人们意图理性的处理事务,但是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做到”。

机会主义是指采用欺骗等手段来损人利己,代理人在签署契约前后通过隐藏真实信息或者真实行动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资产专用性是指一种专用性投资一旦做出就不能转做其它用途,即使是可以转做它用也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在企业的边界的解释上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企业规模之所以不能无限扩大是因为企业内部不能像市场一样引入高能激励。

所谓高能激励,就是代理人以固定价格向委托人提供产品,代理人获得全部剩余索取权。

在企业内部引入高能激励会造成高额的成本,代理人可能会因为无需为滥用委托人的资产付出代价而过渡使用资产所节约下来的剩余利润。

另外委托人会利用自己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压低内部转让价格和虚增成本的方法来盘剥代理人的利润。

所以企业只能采用低能激励,就是委托人给代理人以相对比较固定的费用,以取得代理人的服务。

低能激励会导致官僚成本,主要包括:“管理倾向”、“宽容”、“相互帮助”等方面。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最优企业规模正是在一体化带来的收益与成本之间取得权衡,当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时企业就会停在扩张,这就是企业的边界。

新产权学派认为:根据交易费用经济学,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存在高度专用性的投资,就可以通过一体化来降低机会主义行为。

那么一个完全独立的企业在变成另一个企业的子机构后会发生什么变化呢?如果两个企业都具有专用性,在一体化之后谁将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呢?这些问题交易费用经济学派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新产权学派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新产权学派也认为契约是不完全的,原因有三点:第一,人们不可能预知将来所有的情况,因为将来事物的发展充满了不确定性。

第二,即使能预见到的可能的情况,契约双方也不可能都写入契约中,因为他们不可能就所有的情况达成一致。

第三,写入契约的情况如果将来发生纠纷也不能完全得到第三方的证实,因为可能缺乏第三方判断的标准。

契约不完全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的某种“有限理性”,或者说是当事人对未来不可能是完全可以预知造成的,要把将来所有的事情都写到契约里是不可能的,或者这样的成本太高了没
有办法执行。

新产权学派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所有权。

它认为剩余控制权的转换可以为兼并一方带来收益,同时给被兼并一方带来成本,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就会产生一体化,这就是新产权学派的一体化理论。

在新产权理论下存在专用性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各方的事前专用性投资,这就必须设计一个最佳产权结构来实现最大化的产出,也就是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交给最大的投资方。

新产权学派认为企业就是物资资产的集合体,它将所有的契约权利分为“具体权利”和“剩余权利”。

所谓具体权利,是指契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物资资产的权利,比如利润的分配比例、货物的规格。

剩余控制权是指初始契约中没有规定的对所有物资资产的权利,通产认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对应的,一方拥有剩余控制权也就拥有了剩余索取权,否则资源的配置就是没有效果的,因为它会造成敲竹杠的行为。

对企业边界的解释中新产权学派契约论认为两个企业如果它们各自保留对企业的物资资产的所有权,那么它们就是独立的两家企业。

如果它们进行并购,那么一家企业就拥有了另一家企业的所有权,在谈判中拥有了对另一家企业更大的影响力,从而拥有双方合作更大的剩余部分,这样这家企业也就会加大事前专用性投资的激励,这就是并购的收益。

预见到这个情况被并购企业进行事前专用性资产的激励就会减弱,这就是并购的成本。

如果事前专用性资产的激励增加程度大于激励的减少程度,那么一体化就是有效的,企业就会的到扩张,反之企业的扩张就是无效的,企业就不会考虑扩张,这就是产权学派关于企业的边界的论述。

契约理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由完全契约理论发展到不完全契约理论,引入了不完全理性假设引,这个过程中不断和实际生活相符合。

当然对契约理论的理解也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西方国家的诚信体系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所以他们认为契约大多是可以不用第三方的裁决就可以自我执行的,而这一假设也受到了机会主义的挑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还很不成熟,诚信体制还有待加强,不可能完全像西方认为的那样契约完全可以自我执行。


有不断借鉴经验,不断发展,才能建设更好的契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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