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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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在平时的开发,掌握人防工程使用现状,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和谁投资、谁收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者负责所属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工作,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凡使用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严禁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签订使用合同前向市人防办备案登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市人防办负责审查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工程现状,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市人防办每年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进行审验。
第六条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所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依法订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
第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工程所属单位同意并重新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