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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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礼治
1、据说儒家讲求“人治”,受现代人诟病。其实,这里存在着双重误解:对儒家的误解,以及对“人治”的误解。首先,儒家的治理观并不是所谓的“人治”,而是礼治。那么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所谓“法治”,哪个更接近现代法治呢?不妨来比较一下:法家的法为君主所立,表现为严密的成文法,官吏只是唯命是从的执法者,而人民则必须乖乖地守法。显然,君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主宰,法律只是君王实现其统治的工具。因此,法家的“法治”,不如说是权治、官治。
2、儒家的礼,即礼法,在中国封建制时代,礼法有着广泛的约束力,不仅庶民,而且君主,均在礼法的约束之内,君若不君,诸侯可发兵征伐,以武力恢复礼的秩序,所谓“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是也。君臣关系也是礼法关系,即使贵为君主,若违背礼法,臣可以提起诉讼,可以自行解除君臣关系。显然礼治更接近现代法治之精义。
3、礼,又是礼俗,即习惯法、社会自发秩序。礼不是君王所立,而是来自传统、习俗,来自对人情常理的承认,来自圣贤对自然法的发现。英国政治学家埃德蒙柏克说,“如果民间社会是习俗惯例的产物,那么习俗惯例便是它的法律。”如果你承认他说出了法治的精义,那么你应知道儒家也这么说过南宋理学家真德秀说:“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三)此语可与柏克的话互为参注。
4、将儒家治理观概括为“人治”者,还多半认为“人治”是个坏东西。他
们对“人治”的理解,也存在偏见。譬如在儒家的司法观念中,当然更强调人的因素,尊重法官对判例的援引与解释,承认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本是判例法、习惯法法系的常见情形,如何可以贬称为“人治”,或者说这样的“人治”又何坏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