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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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文章旨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界定,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分析;预防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有报道。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现象,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而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

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界定了“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因此,我们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性虐待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丑不可外扬”是人类几千年形成的传统观念。

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二)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婚姻、血缘或养育关系,相互间仍有感情,或曾有感情。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为其反复性创造了客观条件,因多数受害者对暴力行为不愿公开,加上受害人往往轻信施暴者事后的忏悔和不再施暴的誓言而一忍再忍,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使施暴者更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家庭暴力,不
加以自我控制,而逐渐形成使用暴力的习惯,使暴力重复出现甚至加剧。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1.从社会历史文化看,家庭暴力根植于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

“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

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

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2.从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上看,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一种定势观念,家庭暴力被视为是“隐私权”,出于对隐私权的尊重,社会公众往往对此“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务事”,如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一般不主动介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消极观念影响司法机关早期介入;从当事人来看,施暴者认为,“打人犯法,打妻儿不犯法”。

整个社会形成了受害人不告、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局面,从而使家庭暴力从苗头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

3.从教育理念上看,传统的性别教育中,“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意识世代承袭,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上述认识潜移默化地成为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定势。

同时应看到在家庭教育中,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心态,棍棒底下出才(孝)子的错误观念,导致有些父母对子女施暴力、加压现象层出不穷。

4.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家庭暴力的成因和家庭暴力侵害客体的不同,将家庭暴力划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诸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
2.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出于精神控制的需要,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羞辱、贬低人格、精神折磨等手段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施加影响的行为;
3.性暴力;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伤害、摧残性器官、强迫进行性行为等。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立法不足
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儿童、老人,但由于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才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又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差别,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较低,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五、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第二,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向有关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反映或求救,有关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者,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和手段,可以及时解救和遏止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等理念,提高全民道德水准。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四,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
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

新西兰、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因此迫切希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以便及时有效地治理家庭暴力纠纷,且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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