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恢复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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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恢复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与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浙人专[2001]24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1.11.13
【实施日期】2001.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恢复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有关问
题的通知
浙人专[2001]24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国办发〔2001〕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精神,为适应公证处作为中介机构将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改革要求,加强我省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开始恢复我省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具备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

二、评审程序与组织
评审工作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进行。

各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职发〔1991〕8号)和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组建,公证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恢复评审后的前两年,公证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司法厅负责组建,负责全省公证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公证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各市人事部门组建公证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公证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中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

三、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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