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骨科高值耗材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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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骨科高值耗材使用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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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二科高值耗材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高值耗材使用管理是医院科室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医院及科室的医疗安全、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医疗服务一切以患者利益为出发点的宗旨,加强医院管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尊重和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科室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和医疗保健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骨科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行为,为医院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减少患者的经济负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的规定》、《曲靖市卫生局服务承诺实施细则(试行)》和《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管理规范》,结合医院、科室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骨科高值耗材的使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科室与公司合作,规范高值耗材的使用行为,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值耗材主要是指本科室所使用的骨科植入医疗器械,是指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确定的骨板、骨钉(接骨螺钉)、骨针、骨
棒、骨蜡、结扎丝、聚髌器、人工关节、脊柱内固定器材、骨修复材料等
高风险植入器材。
第三条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骨二科全体医护人员,器械公司工作人员及所有参与骨科器械使用的各个环节的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器械公司向科室提供的高值耗材必须是经医院设备科招标准入,证件齐全的耗材,严禁公司提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
疗器械。
第五条开展骨科手术医师需熟悉掌握各种高值耗材的适应症、使用方法及手术操作技能,严格根据患者病情选择高值耗材的类型。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当
患者必须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时,主管医生须先告之和征得其同意,并由病
人签署高质医用耗材使用同意书(使用同意书的要件必须包括:病人拟使用
的高值医用耗材的名称、数量、进口或国产、价格)。
医生不得通过故意夸
大进口与国产品种间的质量差异来诱导患者消费。
对患者及家属提出问题
耐心、认真回答。
第六条安排手术的医师,术前在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应尽早确定拟使用的高值耗材、使用时间及手术的特殊需要,并及时通知公司业务人员,为公司
准备耗材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空间。
避免出现沟通不到位导致器械在规定
时间无法到位、器械准备与手术需要不相符等情况。
第七条公司向科室提供公司业务人员的名单,业务人员为本科室配合人员,科室可以根据需要,给公司业务人员排班,由科室统一安排管理。
各公司人员
需相互配合协作,协助科室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手术当日,公司业务人员
需提前将手术所需器械准备妥当,跟台人员及时到位,协助医师完成手
术,术中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业务人员提供额外工具时,公司业务人员及时
补充。
为满足科室临时或急诊手术需要,器械公司应在手术室常备人工
骨、骨水泥、消毒好的外固定架等耗材,以备不时之需。
骨科植入医疗器
械使用前需要清洗或消毒处理的,公司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
作,并做好记录,经主管医师或护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植入。
第八条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高值耗材计费严格遵照医院招标价格,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更改耗材价格。
公司有义务向患者及医师解释计费根据及组
成。
计费前需主任及手术医师签字确认,否则有权追究其责任,要求公司
将多计费用退还给患者。
由于公司告知、计费等原因造成患者无法通过医
保或工伤正常报销时,额外费用由公司负责解决。
第九条手术医师完成手术后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公司业务人员协助医师对耗材进行登记记录并将产品的合格证明及条形码(若有)粘
贴在《内固定材料选择协议书》页,与病历记录一并保存备查,确保植入
产品的可追溯性,合格证明及条形码粘贴最迟应在手术后3个工作日内完
成。
第十条如因器械质量问题导致已使用内固定物断裂、松动、脱出等不良后果,公司负责赔偿。
器械的清洁不彻底,公司人员不能按照标准的清洗程序清洗
保养器械,使器械带有骨渣、血迹、锈斑等,不能有效地保证灭菌质量,
造成患者感染等不良后果,追究公司责任。
第十一条医用耗材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质量投诉,且供方不做整改的,科室有权停止使用该耗材。
因医用耗材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供方不予配合解决的,科室
将停止供方一切业务并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手术患者返回科室行内固定物拆除时,公司应帮助医师查询所使用耗材类型、生产厂家等相关资料,无条件为医师提供相应内固定物取出器械,协
助医师完成内固定物取出手术。
第十三条公司跟台人员首先要经过专业培训,以掌握器械的基本性能和操作方法。
跟台人员进入手术室必须完成手术室的培训,全面了解手术室的环境、规
章制度以及无菌原则等,并要由骨科主任认定,手术室护士长核实方可进
入手术室跟台。
跟台人员要服从管理,术中护士随时监测并纠正其操作。
第十四条加强公司与科室在学术活动、人员培训等方面合作,科室医师向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加强协作,邀请公司人员参加科室专业知识讲座、
学术会议以加强公司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科室组织手术室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请器械公司技术人员系统培训,骨科专科手术护士要相对固定,以便全面掌握器械及工具的结构、原理及使
用方法等。
第十六条欢迎公司对科室学术活动、科室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进修、科室科研项目等科室活动及科室硬件设施配备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严禁器械公司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科室、个人一定比例销售价款的行为,杜绝收受回扣行为。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