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合资与合伙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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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与

外商合伙企业四者的异同

一、企业设立的依据

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形式之所以具有其特质,均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与外商合伙企业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法律依据上面。

(一)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组织形式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二)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其组织形式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其组织形式为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

(一) 出资人

1、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是个人。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方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除上述形式外,还可以是个人。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出资方式和期限

1、外商独资企业。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出资期限为一次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出资期限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决定限期履行。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必须有认缴或实缴的出资但没有强制规定出资期限和验资。

(三) 注册资金要求

1、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7万美元。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7万美元。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7万美元。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三、企业行为依据

1、外商独资企业。行为主要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行为主要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行为主要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四、企业权力机构

1、外商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一般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任期为4年。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二者都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五、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1、外商独资企业。外商100%出资。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于注册资本

的25%。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商务部确定。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六、投资者权利流转

1、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七、企业名称

1、外商独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3、外商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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