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述论_11_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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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之外,可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以完整地保障被统治者的权利。这是立宪制的又一优点。”[16]可见,当时的李大钊就已经开始肯定立宪政体,认为它有优点。

自北洋法政学校毕业后,李大钊在汤化龙、孙洪伊的资助下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李大钊在早稻田大学正规的学习时间仅为一个学年,到了第二学年的上学期即1915年的下半年,他就没有正规上课,而是投入反袁斗争,1916年2月2日,即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正式地退了学。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科第一、二学年开设了国家学原理、帝国宪法、经济学原理、近代政治史、民法要论、刑法要论、政治、经济、国法学、行政法泛论、政治学史、财政学、货币及信用论、社会学、文明史等课程。“早稻田大学教员的讲义里,也倾注着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17]虽然其中一些课程因李大钊参加反袁活动而学得不多,但还是加深了他对西方政治、法律、经济理论的学习和理解,对他研究资产阶级政治学说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李大钊对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系统学习为其宪政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文化条件,提供了有益的素材,使他具有了基本的研究能力和工作能力。李大钊在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吸取西方民主政治思想中的精华,去除其糟粕,为他宪政思想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所有这些都使李大钊的宪政思想具有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章士钊等人的影响

民初宪政思潮对于法学科班出身的李大钊的宪政思想的影响非同一般。其中,李大钊受进步党人梁启超、汤化龙、孙洪伊等人的宪政思想影响较大。据章士钊回忆“据吾所知守常(李大钊)初从汤济武(化龙)孙伯兰(洪伊)游,谈政臭味,与进步党相近。”

[18]但是,对李大钊影响最大的还应属章士钊。章士钊,字行严,笔名黄中黄、秋桐等,湖南善化县(今长沙)人,生于1881年3月,曾于1907-1911年留学英国,专攻法律政治与逻辑学,是在这一方面有很深造诣的一位学者。章士钊以《甲寅》为阵地,提倡讲究科学、尊重客观、注重说理、调和宽容的风气,其“影响于当时以至于现在作者不少”。[19]

李大钊在日本留学期间结识章士钊。章士钊后来曾追忆他们初次见面时的情形,“1914年,余创刊甲寅于日本东京,图以文字与天下贤豪相接,从邮件中突接论文一首。余读之,惊其温文醇懿,神似欧公,察其自署,则赫然李守常也,余既不识其人,朋友

中亦无知者,不获已,巽言复之,请其来见,翌日,守常果至,于是在小石林町一斗室中,吾二人交谊。以士相见之礼意而开始,以迄守常见危致命于北京,亘十有四年,从无间断。”[20]李大钊与章士钊相识不久便进入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科,开始广泛地接触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他经常到章士钊的住所讨论各种问题,而谈的较多的则是如何把中国的传统学说与资产阶级政治学说联系起来。研究李大钊这一时期发表的文章可以明显看出其学术性逐渐增强,如《民彝与政治》、《政治对抗力之养成》、《<晨钟>之使命—青春中华之创造》、《青春》、《省制与宪法》等都是学术性文章,其中很多方面是受到章士钊观点的影响,如调和立国论、养成政治对抗力、反对好同恶异以及对西方民主政治的崇尚等等。从《民彝与政治》开始,李大钊明确赞同“英伦宪法之美,世称为最”[21]的观点,他多次称道英伦的自由,称道英人善于自然演进,善于调和。李大钊的这种变化和章士钊对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也正是在章士钊的引荐下,1918年,李大钊进入北大,开始担任图书馆主任,李大钊进入北大是他生命征途中极其关键的转折点,也是他一生中极为重要的阶段,最主要的是因为他从此有条件有机会结识了当时全国的一大批知名人士和当时及后来对中国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青年学生,有可能与陈独秀合并参与《新青年》、《每周评论》,有时间和空间来研究并宣传马克思主义,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我们甚至可以说,在李大钊前进的道路上,还没有任何一个人像章士钊那样给予他那么多、那么大的影响和帮助”。[22]

二、李大钊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对西方宪政的基本认知

宪政是以宪法存在为前提,以宪法的不断完善和宪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真正实现为基本标志和基本内容的政治制度。[23]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市民社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的社会产物,它渊源于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说,融合了历史上众多相关的理论和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24]它在消灭封建君主专制、推进人类社会文明方面有巨大的进步意义。李大钊对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的认识是建立在深入研读《法学通论》的基础上而展开的。《法学通论》是涉及法学各部门并阐述法学各部门之梗概的一门学科。一般地说,一门学科惟有先掌握其梗概,然后才可以更详细地探究它的具体内容。因此,欲学法学者,须先学通论。[25]《法学通论》系李大钊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预科第三年所用教材,原文为日文。李大钊在阅读、使用该书时,分别用中文、日文、个别用英文做了大量批注,并标有各种符号,如横线、双横线、虚线、浪线、点、圈、双圈等。由此可以看出李大钊对法学学习的专注和对西方宪政思想的渴求。李大钊对法学的系统学习为其宪政理论的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使其对宪政的基本理论逐渐有了自己的理解。

正是由于李大钊自身的特殊经历及其所处时代的影响,使他对政治局势的发展,特别是对制宪活动十分关注,而他对民国建立以后的政治局面始终是不满意的。在李大钊心目中,最适宜之政治就是“惟民主义为其精神、代议制度为其形质之政治”,[26]也就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制度。纵观李大钊各时期的政论文章,可以看出其对宪政的认识有以下几点:

1、 宪法至上原则

李大钊认为:“夫宪法乃立国之根本,尊严无上。”[27]因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首要地位,是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源泉。[28]在北洋法政学校读书期间,他就在当时使用的教材《法学通论》的“宪法”一章第一节“宪法的种类及性质”中划下了这样一段话:“宪法与一般法律区别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宪法非拥有立法权者不能制定,其他法律则可由依照宪法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二)在修正方面,虽说因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通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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