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航空空难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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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双梯度赔偿 设计,第一梯度的赔偿是11.31万特别提款权的赔 偿,这个额度相当于约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国际民航组织于2009年对赔偿限额进行了复审, 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17.58 万美元。)其赔偿的原则是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 错,只要该国际航班造成旅客出现人身伤亡,受 伤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就可以获得不超过该限额的 赔偿。第二梯度的赔偿是上不封顶,赔偿的原则 是航空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伤亡旅 客的赔偿额度可以突破第一梯度。这一赔偿的前 提是旅客伤亡的实际损失情况要高于第一梯度。
• 3.唐明毅、陈宇著:《国际航空私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4.金秋:《国际空难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问题探析》, 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 5.董杜骄:《韩亚航班失事背后的赔偿问题》,载《光明日报》 2013年7月19日第007版。
• 6.李庆明:《韩亚空难赔偿官司怎么打》,载《经济参考报》 2013年7月30日第008版。
公司的航班目的地是美国旧金山,属于国际航空
运输,在赔偿的航空法律适用上没有原则性分歧。 因此,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确凿无疑。
• 二、韩亚空难诉讼的选择
• 对于受害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根据 《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规定,原告可以 选择向韩亚航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 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 点的法院,或者在其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 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旅客有权依据 《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美国和韩国法 院起诉。
• (一)国内空难赔偿标准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
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
与《公约》接轨。并提出中国未来空难索赔的三
种方案:实现《公约》有条件的限额赔偿;与欧
美国家一样无限额赔偿,按“余生收入法”计算;
第三,将目前40万元限额提高到60万元到80万元。
• (二)提高保险意识
• “一般来说,航空事故的赔偿包括两部分,一 是承运人的赔偿,另外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航空意 外伤害险赔偿。如果乘客没有投保,则主要是承 运人的赔偿。”如果遇难者没有任何保险那么只 能得到航空公司的赔付。我国乘客对保险的认识 不足导致在实际乘机时购买航意险的人并不多, 购买商业意外险的就更少了。应提高我国乘客的 保险意识,尤其是,随着外国保险公司陆续进入 中国,中国乘客可以在购买保险时有更丰富的选 择,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
偿请求。
• 在美国起诉的利与弊: • 利:
• 1.赔偿数额可能最高。 • 2.责任主体有可能继续扩大。随着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
对航空事故调查深入,卷进去的责任方可能不仅仅是韩亚航 空,还可能包括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零件制造商、旧金山国 际机场、参与救援的消防局等等。 • 3.在美国诉讼,起诉时可以请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出示、提 供证据,“像这样的空难,不可能要求家属来举证飞机质量 是否存在问题。”此外,有律师指出,美国有一项在世界法 律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制度,即惩罚性赔偿,该制度对受害 人的保护也非常有利。美国法院对于那些明知产品有缺陷仍 进行生产、销售的公司会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种 损害赔偿数额会比实际损害多得多。
• 尽管《蒙特利尔》公约确定了双梯度责任,但 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依据国际法和中美韩三 国的国内法,在《蒙特利尔公约》未规定的事项上, 应适用法院所在地的国内法。无论是依据运输合同 还是依据侵权责任来提起诉讼,中国、美国和韩国 都有相关的国内法来调整。然而,众所周知,各国 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标准和额度都有很大的 不同,美国的赔偿标准明显要高于中国和韩国。在 航空事故中,根据现有实践,在承运人存在过错的 情形下,旅客伤亡的赔偿额一般都在150万美元以 上,甚至高达700万美元以上。因此,旅客应选择 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视频文件
• 7.石述思:《旧金山空难乘客为何更愿在美国索赔?》,载 《工人日报》2013年7月21日第002版。
• 8.朱子勤:《国际空难赔偿管辖权问题研究》,载《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03期。
• 9.李珍珍:《比较法视阈下的中国空难赔偿法律制度缺陷研究》, 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
遇难中国学生的诉讼的选择:
有无管辖 权
中国 美国 韩国
主要营业 地的法院
√
订立合同 的营业地 的法院
√
目的地点 的法院的
法院
√
主要和永 久居所所 在国的法
院
√
承运人住 所地的法
院
√
• 三、韩亚空难的赔偿数额
•
与《华沙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建
立了更加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其第21条通过两
步递进形式引进了无限制责任(双梯度责任)的
起的索赔由联邦法院管辖,但法院会参照之前的判
例以及各州的立法。一般而言,如果旅客能证明自
己身体受到伤害,那么法院肯定会要求承运人赔偿
旅客的精神损害。有时美国法院甚至会采取宽泛的
方法,即要求承运人赔偿航空事故发生时在航班上 的旅客的精神损害,而不论该旅客身体是否受伤。
•
在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曾经
弊:
1.韩亚航空亦会提出各种抗辩,要求将案件移送中国或 韩国。在管辖权问题上,韩亚航空会以美国法院不存在、 管辖权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美国法院的管辖依据 是非常广泛的,各州基本都制定了内容大同小异的《长 臂管辖法规》(Long-ArmStatutes),授权法院对在本州 没有住所的外国(州)被告行使长臂管辖权,即只要认为 被告与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并且行使管辖权并 不违反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就可以受理相关的 案件。
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
客的人身伤亡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
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第二步是如果
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
运人承担无限制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损失不
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
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第 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 国家 中国 韩国 美国
赔偿数 40万元 100多 150万美 额 人民币 万元人 元 民币
• 能否提起精神伤害赔偿?
•
对航空运输中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蒙
特利尔公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
如果在美国提起诉讼,那么是很可能支持精神损害
赔偿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并没有就精神损
害赔偿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虽然韩亚空难引
• 生命无价,但必要的经济补偿却是生者迟来的 安慰,是其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救济。由于这场 空难涉及三个国家,从中国乘客的角度理论上可 以任选其中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国律 师界的一个主流共识是:到美国起诉。尽管中韩 美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但同样的空难 乘客在不同国家维权获赔金额却可能相差数十倍。
韩亚客机空难赔偿问 题的分析与思考
——周兴文
• 失事客机从韩国起飞, 最终在美国机场发生空 难,乘客大多数是中国 人。那么究竟遇难和受 伤的中国乘客可以向哪 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应依据什么法律获得赔 偿?赔偿标准和数额应 是多少?韩亚空难发生 后,国际空难赔偿中在 国际私法,国际航空私 法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 权冲突问题再一次成为 人们关注的焦点。
2.在美国法院起诉可能还面临路途遥远、不懂英语、不 懂美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等问题。因空难引起的索赔涉及 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不要说一般普通人,就是并不专 门处理涉外航空运输案件的律师,也不了解其中的细节。 航空事故既已发生,在悲伤之余,旅客及其家属还是应 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 韩亚空难赔偿对我国航空立法的启示:
给予人道关怀,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二 次伤害。
• 总结:国际空难一旦发生,将会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及管辖 权冲突问题。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则,才能在发生事故 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只有尽快完善我国空难 赔偿方面的立法,提高赔偿标准,才能更充分地保障我国公 民在遭遇国际空难后得到公平的赔偿。
• 一、韩亚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
•
虽然生命无价,但是法律赔偿制度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对伤者和遇难者负责,并对遇难者家属
和受伤旅客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抚慰,这也是航
空法律制度建设中着重考虑的一个方面。韩亚空
难是在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后发生的。在1999年5 月28日,中韩美三国都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
该公约经我国批准后业已生效。在此次韩亚航空
• (三)完善我国空难家属援助制度
•
我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
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对我国的家属援助制
度做了初步规定。根据国内外空难应急与援助经
验,我国应完善航空安全危机的紧急处理,加强
内部组织建设和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确保在航
பைடு நூலகம்
空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确认和负责,
同时,积极为家属提供物质赔偿,做好安抚工作,
• 一、华沙体制 •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 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 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 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 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它第 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加以规定 在 其后的70年时间里华沙公约以及对它加以修正而产 生的一系列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华沙体制被国际社会认 为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成功范例。
•
• 1.遇难和受伤的中国乘客可以向哪 • 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 2.依据什么法律获得赔偿? • 3.赔偿标准和限额应是多少?
• 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是这次韩亚空难赔 偿的核心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对 国际空难赔偿问题的具体解决有着重要的理论 意义及现实指导作用。
• 与这次韩亚空难赔偿最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是 规范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华沙体制和《蒙特利 尔公约》。
支持过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2001年的陆红诉美国联合
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由于美联航的行为
给陆红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与精神上的痛苦,陆红请求美联航赔偿
精神抚慰金,亦应允许。如果现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按照我国法
院的推理和逻辑,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时也会支持精神损害赔
• 二、蒙特利尔公约
• 随着航空技术以及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华 沙体制中的一些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航 空运输的需要,因此,1999年5月,国际民 航组织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开放供 各国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并未完全取代华沙体制, 而是规定,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 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制的所有法 律;如果两国并非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制相 关的法律也仍然有效。
•
针对此次韩亚空难,中国、韩国、美国均是《蒙特利
尔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作为一起国际空难事故,此次空难 赔偿在承运人责任方面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而且对于 中国乘客而言,中国、韩国、美国都可能具有管辖权,受害 者可以权衡三个国家的赔偿标准和案例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 的法院进行诉讼。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在美国诉讼,那么 罹难者将会获得百万美元以上的巨额赔偿,同时也存在诉讼
• 10.董玉鹏著:《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成本高等诸多弊端。 反之,如果在韩国、中国法院诉讼, 由于法律适用不同及缺乏空难赔偿经验,理赔阶段会很艰难, 并且赔偿数额会减少很多。对此,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权衡 利弊,综合分析后再做选择。
• 参考文献:
• 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2.韩德培主编,肖永平副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 还规定了承运人的先行付款义 务,即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 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 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 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 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 济需要。因此,韩亚航空有义 务在17.58万美元的额度范围 内先行赔偿受害人。此外,对 遇难的中国公民的人身伤亡起 诉,最好选择在美国起诉韩亚 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