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2)-特殊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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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2)-特殊扣除项目
● 详细描述: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
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
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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